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公司能否要求该股东还款?
股东借款超过一年的,应该视同分红缴纳该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完毕后,公司能否要求该股东偿还借款?如在借款时有约定利息的,公司能否要求股东偿还利息?
解答:
一、股东借款需要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借款征个税后的退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但在有的地方明确是可以退税的。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
如果您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后来发现应该退税,您可以尝试联系当地的税务机关,了解具体的退税流程和政策。
但是,不能通过“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办理退税。
三、借款及利息的偿还问题
公司是独立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借款及其利息,属于民法范畴。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有权追索。
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不予归还,将侵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甚至涉嫌抽逃实际出资。
当然,如果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分红决议的,已经实际借款的股东可以用应分配的红利抵偿借款及利息,就可以不用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