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时勿忘分摊期间费用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4月12日,有同学咨询: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时,是否需要分摊期间费用?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公司2023年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580万元,该专利技术账面净值79.60万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是“所得减免”,所得的计算过程要减成本(含期间费用)。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居民企业,必须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如果没有单独计算,则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17年第64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法规依据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假如M公司2023年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符合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若未分摊期间费用,按减半申报纳税,则会导致多缴税。
实务中,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比例可以依据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来确定。这些参数的选择旨在确保分摊比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因分摊不当而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一旦确定了分摊比例,不得随意变更。
例如某农业经营企业2023年农业收入300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农业营业成本1000万元、其他营业成本7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其中包含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农业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期间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为20万元(发生额60%为60万元,收入5‰为20万元,取孰低数),其余的80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农业收入分摊比例为75%,其他项目分摊比例为25%,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1000×75%=750(万元),可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750=1250(万元)。那么,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250万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300+80-1250)×25%=32.5(万元)。
企业认为还可以采取另一种分摊方法,即以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进行分摊。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为1000-80=920(万元),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920×75%=69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690=1310(万元)。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310万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300+80-1310)×25%=17.5(万元)。
后一种分摊方法显然对纳税人有利。对于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如何确定,税法并未明确是按纳税调整前还是按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作为计算基数,希望明确,便于实际操作。
每日一税提醒:所得减免,不同于企业所得税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直接是收入免,也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税率”。因此,所得的计算过程要减成本(含期间费用),需要计算分摊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