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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稽查案例:向职工发放猪肉未扣个税被稽查,职工福利个税风险多
发布时间:2024-04-15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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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查案例简介

行政相对人名称:绍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税稽罚[2022]27号

处罚事由:2021年2月绍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吴某某发放2021年职工工资60000.00元,发放职工福利猪肉,折合人民币价值3333.33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2月向沈某发放2021年职工工资57600.00元,发放职工福利猪肉,折合人民币价值3333.33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2月向王某某发放2021年职工工资36000.00元,发放职工福利猪肉,折合人民币价值3333.33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04.70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稽查案例简评

在税务局的“处罚事由”中,针对的是工资和向职工发放福利猪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但是结合前后文可以判断,工资和向职工发放福利猪肉都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对于职工福利发放的各类物资等,属于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与全员全额申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从稽查决定书的处罚金额可以看出,企业在2021年2月份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全员全额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5809.48元(2904.74×2)。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本案例中税务局最后处罚决定实际上是按照税法规定最低罚款比例50%进行的罚款。

三、稽查案例引申——职工福利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因此,实务中经常有人误以为只要企业会计核算计入“福利费”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对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本案例中的“猪肉”,就类似于“月饼”“粽子”,也是需要并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转自: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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