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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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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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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管的舞台上,一场关于纳税争议与行政复议的激烈交锋正在上演。A公司因不服税务处理决定而踏上了行政复议之路,然而,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他们能否成功挑战某市税务局的决定?这起案件引发了对税收法规的深入探讨,究竟是行政强制还是纳税争议?法院将如何裁决,孰是孰非,答案即将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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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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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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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背景:A公司因被认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嫌逃税问题,收到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因不服决定向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争议焦点: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还是纳税争议。
3.法律适用:法院围绕争议焦点,阐述了行政强制的定义、种类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4.法院观点:《税务处理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前提,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范畴,A公司的解释违背法的精神和立法原则。本案争议属于纳税争议,A公司申请行政复议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某市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5.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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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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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四)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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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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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诉讼案的判决结果明确了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行政行为性质,也为类似纳税争议案件提供了参考。对于纳税人而言,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对税务处理决定存在异议时,应理性看待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税务机关则应继续依法行政,确保税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此次判决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维护税收秩序和法治环境树立了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