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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相关重要事项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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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相关重要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立基金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具体条件包括:

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成立新的基金会,如需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新成立的基金会可同时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命名?民政部规定了

民政部日前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类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

一、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命名应规范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

二、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以下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等8类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要规范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四、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命名要规范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人数为5至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设监事,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成员相互间不具有近亲属关系,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非内地居民理事不超过1/3;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1/5。
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5。
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2.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3.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四、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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