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问题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04-12
问题内容:
实务背景: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账面按成本确认营销费用100万元,应该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假定市场价格200万元。
个人理解:
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但本单位的老师有不同的观点,
所得税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第一,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第二,对外捐赠的产品成本应按市场价确认,即调增营销费用100万元(对应的利润200-100),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按这个说法,视同销售这一行为本身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那个是对的,为什么?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1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符合税收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对于已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相应可以确认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