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税务风险防控系列——所得税与印花税常见风险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言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本文分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常见税务风险,作为下一步设计风险预警指标的基础。包括如下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主要风险

二、个人所得税主要风险

三、印花税主要风险

四、常见税企分歧的共同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主要风险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应纳税所得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再考虑针对税额的优惠政策,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最终确定应补或应退税额。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应税收入没有及时足额确认的风险

如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所谓视同销售,就是财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但税务上要确认应税收入,计算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确认收入,就埋下少缴所得税的隐患。

尽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基本按照会计准则,但对某些类型的收入,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既不是权责发生制,也不是收付实现制,而是“合同约定制”。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确认收入,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尚不应确认收入,则可能导致晚确认收入。

(二)税前扣除不得扣除项目的风险

税前扣除是影响纳税人税额的重要因素,但税前扣除不同于损益表对会计利润的计算方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意味着必须实际支付,也就是企业预提但没有支付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意味着必须是对直接为应税收入做出贡献的支出,才可以扣除,意味着为离退休人员支付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由于税法与会计的巨大差异,纳税人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成应纳税所得,既能调增,也可能调减。

如果没有足额调增,导致少缴所得税。如果没有足额调减,导致多缴所得税。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风险

由于税法要求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如何证明支出实际发生?有关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成为影响所得税风险的重要因素。

凭证证明什么?

按照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凭证需要证明有关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涉税风险,也是两类,一是因为凭证多缴所得税,二是因为不合规凭证导致少缴所得税。

因为没有凭证多缴所得税,主要是应该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但没有取得,导致纳税调增,多缴所得税。另外一种情况是误将发票作为唯一凭证,按照总局28号公告,虽然没有发票,但能提供无法取得发票的客观原因,有关支出已经支付的证据材料,也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将不合规的凭证,如与应税收入无关的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导致少缴所得税的风险,如果被税局查出,将被补税、罚款。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风险

对纳税人而言,难免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收账款损失、存货损失等各种资产损失,应争取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25 号)的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关键是两个问题:一是固定损失证据,二是计算损失金额。关键是固定证据,有了证据后,损失金额自然就可以计算出。纳税人只要准备好损失实际发生的证据材料,就可以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的风险,一是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足额、及时税前扣除,导致多缴税、早缴税;二是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扣除有关损失,导致少缴税,被税局补税罚款。

(五)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

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有最为健全的优惠政策体系,仅优惠方式,就包括定期减免税、低税率、减计收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递延纳税、境外所得税抵免等。

享受优惠的风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符合条件享受优惠,导致少缴税风险;二是满足条件但没有享受优惠,导致多缴税风险。

由于每项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有诸多指标性的限制条件,一个数据指标不满足条件,如研发人员占员工的比例,就可被剥夺优惠资格。因此,享受优惠的风险,主要是因不符合条件导致的少缴税风险。

但是,也有很多纳税人因过于谨慎,不敢享受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很多企业有研发活动,发生大量研发支出,也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条件,但因担心出现差错,税局不认可,导致得不偿失,不敢享受优惠政策,导致多缴所得税。

(六)并购重组的风险

在所得税优惠体系中,并购重组政策更加重要,单独作为一个专题分析。

并购重组是许多大企业经常发生的事项,往往涉及复杂巨额的所得税问题。国家为鼓励重组,制定了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诸多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包括法律形式改变、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资产划转等各种重组形式。尽管所得税特殊重组不是减免税,仅仅是递延纳税,但可以避免占压纳税人的资金,促进重组的顺利进行。

重组的所得税风险,包括三种:

一是没有享受特殊重组待遇,导致提前缴税;

二是错误享受特殊重组待遇,导致被补税罚款,得不偿失;

三是误用特殊重组待遇,导致多缴所得税,这类风险限于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享受特殊重组,反而导致纳税人多缴所得税。

假定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是100元,C公司按照150元的公允价格,收购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支付对价是本公司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按照150元的价格,计算持有C公司股权的比例。

如果一般重组,A公司需确认50元所得,缴纳所得税,A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50元,C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50元。

如果特殊重组,A公司不用确认所得,不用计算所得税,但其持有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元,这样就可以保证将A公司目前没有纳税的50元所得,在其以后转让C公司股权时,并入以后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纳税。因此,对A公司而言,享受特殊重组待遇,只是暂免征收所得税。

但对C公司而言,尽管其付出的对价是本公司150元的股权,但其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却是100元,这将导致C公司以后转让股权时,与一般重组相比,多计算50元所得。

也就是特殊重组,在让股权转让方暂时不纳税的同时,却让股权受让方多缴所得税。资产收购也存在类似股权收购的问题。因此,并购重组需要注意的一类风险,是避免误用特殊重组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主要风险

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主要是员工非货币性福利没有并入工资薪金,少缴个税的风险。

多缴个税的风险,主要是地方政府返还的个税。如果直接返给个人,或通过任职单位,返还给个人,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不应再缴纳个税,但不少纳税人出于谨慎考虑,再次缴纳了个税,导致多缴个税。

 

三、印花税主要风险

印花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应税凭证误缴印花税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在列举范围的,不属于应税凭证,没有纳税义务。尽管也存在应税凭证少缴印花税的问题,但更多的问题,是将不属于应税凭证的合同协议等,缴纳了印花税。

以股权出资为例,尽管也是产权转移书据,但《印花税法》列举的产权转移的方式限于:买卖(出售)、继承、赠予、互换、分割,不包括出资。所以,股权出资协议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如果将股权出资协议缴纳印花税,就多缴印花税。

再以总公司与分公司签署的协议为例,总公司与下属的分公司之间,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不是应税凭证。由于总分公司属于一个民事主体,其相互之间签署的协议,不是《民法典》意义上的合同,也不是《印花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如果缴纳印花税,也属于多缴印花税。

(二)应税凭证错误适用税率

由于《印花税法》列举了11类应税合同,4类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各自适用的税率,也不尽一致,如果错用适用税率,不是多缴税,就是少缴税。

(三)应税凭证错误适用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凭证载明的金额,如果是含税金额,就以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是价税分列,就以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如果签署协议时,价格不确定,就按结算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如果少确认或多确认,就导致少缴税或多缴税的风险。

 

四、常见税企分歧的共同风险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在内的任何一个税种,都可能面临与税局就是否应补税发生分歧的风险,纳税人不敢于、不善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常见的共同风险。

如不少企业,自走逃户取得发票,尽管业务和发票都真实、合法,可以税前扣除,但最后也补缴了所得税。

纳税人还是要相信税法管用,相信税局讲法,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既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也依法享受减免税权利,勇于并善于与税局沟通,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规避税局的执法风险,推进依法治税的进步。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