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加油站可能有哪些税务违规行为?富余票据虚开、篡改税控数据……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财会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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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七项涉税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1-06-28 17:09: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办税成本,减少税收风险,根据茂名市税务局党委“我为纳税人办实事”的工作部署,为按时按质落实好“4+N”重点行业风险提示工作,茂名市税务局选取茂名市特色行业,编写行业共性风险点及相应管控措施,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企业精准推送,在本地开展风险提示服务,提醒企业及时规避涉税风险。本期梳理推出了加油站企业须关注的7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
1.风险提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成品油的受众面广,加油站企业的销售对象离散度高、现金结算的情况较多,使得加油站企业通常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的情况。比如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不需要取得发票;某些行业如农业,本身属于免税企业,采购成品油也不需要取得发票等。因此,部分财务人员或企业利用此部分富余票的销售额进行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同时也涉嫌触犯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条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管理,一方面提升企业法律意识,杜绝企业层面的违法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成品油进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避免利用富余发票进行虚开等违法行为发生。
2.风险提示:无票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加油站企业因其自身特点,存在比例较大的无票销售情况,通常加油站企业无票销售收入一般是在月末统计,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对无票销售收入进行统计并上报。但存在部分加油站企业因数据错误、购销存台账不全、主观故意隐瞒等原因,未及时将无票销售部分如实计入当期收入,此项操作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油购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与实际库存的一致性,同时配合税务机关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实时读取加油机数据,便于成品油进销存的动态管理与监督,确保无票销售收入在当月确认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避免发生偷漏税、税款滞纳等风险。
3.风险提示: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违规开票
风险描述: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企业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业务较多,部分企业因对政策熟悉度不高,容易错误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对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预售卡业务按预收款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可开具普通发票,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政策在其加油后按回笼记录开具。如预售单位要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发票信息需与实际结算的商品名称、油款金额一致,以规范加油卡出售、账务处理、开票等流程,避免可能出现的违规开具发票风险。
4、风险提示:销售折扣未正确开具发票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加油站企业经常开展打折促销等优惠活动,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折扣金额的填写,可能导致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在发生打折促销、满减优惠等销售折扣行为时,要注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避免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
5.风险提示:违反税控加油机使用规定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三条规定,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部分加油站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使用税控加油机进行加油,或人为导致税控加油机数据失真,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目的。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确保税控加油机的正常使用,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税控加油机数据异常情况发生。对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的加油机,应立即联系相关技术部门对问题予以排查,以恢复税控系统的正常工作。同时配合落实广东省税务局推行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的试点推广,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比对工作。
6.风险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加油站企业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加油站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7.风险提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错误扣除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513号)规定,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加油站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如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估价后在收入中扣除,会产生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减少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加油站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不得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后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确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的数据正确。
                    
               加油站常见涉税问题及征管应对
近年来,作为成品油产业链末端的加油站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行业中却存在篡改税控加油机数据隐瞒收入、采取账外经营、无票销售不确认或不及时确认收入、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等涉税违法行为。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破坏了税制的公平,也不利于行业的长期规范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各地也正在开展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税务监管逐步升级。本文基于加油站的经营特点,分析了其常见的主要涉税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征管提出政策建议。
一、加油站涉税风险有何特点
(一)无票销售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加油站处于整个成品油产业链的末端,主要对接的是个体司机等终端消费者,其销售对象的离散度比较高。而大量私家车车主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主要是用于自身消费,由于单笔交易金额较低,往往采取现金结算(包括微信,支付宝),通常不索要发票。此外,某些行业如农业,本身属于免税行业,采购成品油业也不需要取得发票。因此,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情况,这也为其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条件。
(二)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需健全财务核算,按规定建立销售油品台账。目前在全国的加油站中,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国企以及外资加油站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等方面优势较为明显,基本能按要求进行财务核算。而众多的民营、个体加油站虽凭借灵活的营销策略,在行业中迅速发展壮大,但财务核算水平总体较低,特别是小型民营加油站在经营中偶尔存在不设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进销存台账不全,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同时存在部分不合规的进货渠道而导致未能准确核算进项的现象。
二、加油站常见的涉税问题
(一)篡改税控加油机数据隐瞒收入
根据国税发[2000]76号文《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制装置的通告》,全国所有的加油站需要统一安装加油税控机并实施一般纳税人管理,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更新日新月异,原有的税控装置已不能满足现代化税收管理的要求。表现为税控装置系统技术落后,只能读取当月合计和全部累计数据,不能获取明细和动态数据。税控装置也无法对储油罐、加油枪等所有出入口数据进行实时在线监控,这为加油站实施偷逃税留下了空间。加油站可以通过对加油机实施作弊,降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的数据。主要的作弊方式有:后台设置参数对加油数据进行筛选拦截或拔掉电源线阻止系统上传数据;篡改加油机的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甚至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设备等。上述操作都会使加油站的部分收入脱离税务监控的范围,从而使国家税款流失。
(二)通过账外经营进行偷逃税
除了利用加油机作弊外,有的加油站还会采取隐蔽性更强的偷逃税手段,即账外经营。具体表现为两种方式,无论是哪种账外经营,加油站往往都需要借助现金收款、私户收款等手段实现。
其一,购销均不入账,完全在体外循环。由于我国目前仍存在极少数不合规的炼油小作坊,其成品油质量较次,但出厂价格较低。基于利益驱动,部分民营、个体加油站会选择向其购入成品油,对购入的油品往往不入账。销售则不通过加油机,主要是通过油罐车直接销售给小型加油站、工厂、车队或农户等,或通过油桶计量的方式向摩托车、出租车等个体司机销售,因此,销售也不入账。因此,加油站的账面无法反映真实的税负。
其二,销售不入账,但是购入通过账面核算。这种账外经营的危害性更大,客观上也会使加油站的账面库存虚增。从增值税来看,既逃避了销项税,又积累了大量的留抵进项;从企业所得税来看,在减少收入的同时,还加大了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列支,不仅逃避了账外销售的企业所得税,还减少了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
(三)无票销售不确认或不及时确认收入
根据增值税税法,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通常均需依法申报纳税。加油站因其自身的经营特点,存在比较普遍的无票销售情况。但加油站在零售油品中均收到款项,产生了纳税义务,通常应在月末对无票销售收入情况进行统计,然后在次月申报期内对这部分销售收入进行申报。而实践中,有一些加油站企业因数据错误、购销存明细台账不全、主观故意隐瞒等诸多原因,对无票销售业务通过现金、私户收款,直接不确认收入或将其长期挂于应付款项,不及时计入当期收入,从而逃避缴纳税款。
(四)利用富余票据对外虚开
由于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通常存在无票销售情况,如果加油站采购的油品已经入账,对无票销售业务直接不申报的话,加油站势必出现账面库存虚增以及大量的进项税额留抵现象,极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因此,部分加油站在对无票销售业务确认收入的同时,会充分利用自身的富余票,通过“油票分离”的方式将手中的富余票对外进行虚开,从中获取开票费牟利,严重破坏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即加油站把油卖给了私家车车主等不需要发票的买家,但却把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给没有真实购买油品的企业,以协助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用于虚增经营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甚至给下游运输企业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助其骗抵增值税。
三、强化加油站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全面推广智慧税控系统,实行“智慧监管”
对于传统加油机税控设备在监管中存在的技术缺陷,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造升级。目前山东、河南、广东等部分省份已经开始陆续试点上线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征管取得初步成效。建议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尽快推广至全国,实行“智慧监管”。
智能税控系统综合运用了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实时采集加油明细数据和加油机泵码数据为核心,能实时、准确、完整采集和自动传输加油站加油交易信息,包括可视化交易流水,真实呈现各个加油站信息及营业数据信息。此外,还能监控税控设备、加油机硬件等的使用状态,判断是否存在人为断电、人为改装等操作。通过实时的数据传输,便于税务部门实施数据监控统计分析,税务机关可以实现对真实交易双方的识别、跟踪与异常情况的预警,更容易发现纳税人交易中“票货分离”、隐匿收入等不合规问题。
(二)“以进核销”刹住账外经营
由于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工产品,交管部门对其运输管理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一般都要求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在开展油运业务之前,按规定填写完整的具有装货地、卸货地、油品种类、重量、托运人、承运人等详细信息的电子运单,并进行备案管理。运输油品的司机须持有运单才能从油库取油,车辆的行驶路线也必须与申报的电子运单线路一致,否则车载的定位系统会发出报警信息。由于涉及运输安全责任,电子运单所载信息一般都比较真实。因此,税务机关应与交管部门加强协作,及时获取加油站企业电子运单数据,以核查其真实的采购油量。基于该行业经营中购销大体平衡的特点,以进核销,据此掌握加油站真实的销售情况。
通过将电子运单获取的采购油量与加油站申报的采购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如果电子运单显示的数量明显多于申报的采购量,则基本可以锁定其第一种账外经营的行为。如果电子运单显示的数量与申报的采购量接近,但是纳税人有大量留抵的进项,基于行业经营中一般不应有大量存货的特点,纳税人出现第二种账外经营的可能性比较大,税务机关应迅速采取征管措施,及时查处其违法行为。
(三)持续开展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力度
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建议将加油站纳入高风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对其持续开展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力度,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
1.持续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应根据该行业经营特点,建立一套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纳税评估办法,对申报数据异常或税负长时间处于预警值的加油站列入重点评估对象。对案头资料比对审核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或虽存在疑点但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后认定事实清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对评估中发现的有偷逃税等违法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加大稽查力度,强化以查促管。首先,应认真分析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特征趋势和规律,提炼经验,加强上下联动与内外协同,精准打击。其次,对发现的违法案例要持续曝光,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最后,通过稽查要及时发现税收监管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策略、健全征管制度,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
(四)优化纳税服务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税务机关在强化征管的同时还应优化纳税服务,主动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辅导其建账和发票管理,帮助其降低涉税风险,助力其规范发展。
首先,税务机关应对成品油行业税收政策和税收风险及时梳理,并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向企业精准推送税收政策,在本地开展税收风险提示服务,提醒企业及时规避涉税风险。
其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要督促其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辅导其建立健全成品油进销存明细台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辅导,避免利用富余票据进行虚开等违法行为发生,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
(作者:危素玉)
税收征纳,2023(1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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