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自然人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被查,定偷税处0.5倍罚款
发布时间:2024-04-26  来源:疯狂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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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云税稽罚告〔 2024〕 7号

吴春培( 纳税人识别号:440723********0058) :

对你( 地址:广东省恩平市青云路二十巷6号)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4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9年4月11日你按照3,360,000.00元的股权转让价格申报缴纳印花税1,680.00元和个人所得税168,000.00元, 申报提供的合同为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约定,你将持有泰昌公司60%的股权以3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坚,沈某明将持有泰昌公司20%的股权以1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坚, 沈某明将持有泰昌公司20%的股权以1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聪。

经检查2018年你转让其持有的泰昌公司60%股权的真实价格为10,200,000.00元, 具体情况如下:

1.少缴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 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 、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 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 税额的确定, 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 1988) 财税字第255号)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 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 继承、 赠与、 交换、 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 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 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 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 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1991)155号) 第十条“‘财产所有权’ 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 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的规定, 你就该股 权 转 让 应 申 报 印 花 税 5,100.00 元( 10,200,000.00*0.05%) , 已申报印花税1,680.00元, 应补印花税3,420.00元( 5,100.00-1,680.00) 。

2.少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 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 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权、 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 是指:( 一) 有价证券, 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 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 以下简称个人)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 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的股权或股份。”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包括以下情形:( 一) 出售股权;” 、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 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 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 实物、 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的规定, 你转让其享有的股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过程中沈某明称经营期间泰昌公司股东陆续代泰昌公司支付公司员工工资、 山地租金等费用并且泰昌公司一直处于筹建之中无经营收入, 这些代支费用属于股东对泰昌公司的债权包含在股权转让中, 应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并提供情况说明称泰昌公司成立初期未有建立账簿, 天窝石场的前期投入支出记载不规范。根据沈某明提供的天窝石场前期投入支出费用明细, 各股东对泰昌公司投入( 包含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金和代泰昌公司支付费用形成的对泰昌公司的债权) 为9,100,719.51元 。根据沈某明、 吴某永、 你在法院提供的《股东投入款及支出数》 等经三人共同签名确认的相关证据资料, 可以确认三人对泰昌公司的投入支出和收益均是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摊。经过分摊计算, 你投入的资本金和代支费用为3,363,979.91元。经查, 2018年你所转让的泰昌公司60%的股权其中30%是从吴某永处受让的,实际受让价格为3,700,000.00元( 2,900,000.00+800,000.00),按规定3,700,000.00元应计入股权原值, 准予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减除。

( 1) 2015年4月25日你出具《欠据》 确认了你欠吴某永股权转让款2,900,000.00元并在两人往来款项中一并结算。2015年4月16日吴某永与沈某明、 你签订《云安县泰昌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约定将吴某永持有泰昌公司35%的 股 权 以 1,260,000.00 元 转 让 30% 的 股 权 给 你 ,以210,000.00元转让5%的股权给沈某明。同日, 吴某永和你签订另外一份《云安县泰昌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约定你将泰昌公司60%的股权, 以420,000.00元转让10%的股权给吴某永。2015年4月16日吴某永实际转让其持有泰昌公司20%的股权给你, 吴某永仍然持有的泰昌公司10%的股权( 你代持) 。因此, 吴某永转让给你的20%股权的价格是2,900,000.00元。

( 2) 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2018年8月9日吴某永将由你代持的10%泰昌公司股权以人民币800,000.00元转让给你。

因股权转让应缴纳的印花税5,100.00元应计入卖出股权时支付的合理费用, 准予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减除。因此, 应补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458,184.02 元[( 10,200,000.00-3,363,979.91-3,700,000.00-5,100.00)*20%-168,000.0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股权登记备案资料、 判决书和证据材料、 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你隐匿股权转让真实收入, 涉嫌提供虚假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纳税申报。

2.《申报明细查询》 , 证明你已缴纳印花税1,680.00元、个人所得税168,000.00元。

3.泰昌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 证明你已就真实股权转让所得实现收入。

4.沈某明提供的泰昌公司天窝石场的投入费用明细, 证明是泰昌公司天窝石场投入原始成本。

5.沈某明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明林某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含股东代天窝石场支付的费用( 股东对公司的债权) 泰昌公司初期未设立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这些代支费用未记账,股权转让前泰昌公司一直未正常经营未取得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第六条的规定, 你在2018年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458,184.02元、 印花税3,420.00元的行为是偷税, 违法程度属于“一般” 。由于你能配合检查工作, 确认相关违法事实, 拟对你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即个人所得税罚款229,092.01元, 印花税罚款1,710.00元。

二、 你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到我局进行陈述、 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 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 申辩的, 视同放弃权利。

三、 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 含2000元) 以上, 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税乎网 云浮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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