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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逃避缴纳欠税被罚2.30亿元
发布时间:2024-04-16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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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逃避缴纳欠税被罚2.30亿元

文/李冼 整理

 

编者按:2024年02月29日,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披露税务行处罚决定,对中山**置业公司逃避追缴欠税罚款2.30亿元。就该该案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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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披露《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税稽罚〔2024〕5号)披露:

对你公司逃避追缴欠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欠缴应纳税款229,616,207.23元,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该违法行为属于逃避追缴欠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你单位欠缴的税款、滞纳金,鉴于你单位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对你单位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处欠缴税款1倍的罚款229,616,207.23元

一般而言,欠税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企业在欠税的前提下,再通过诸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隐匿财产、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及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进行骚操作的,后果就严重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22年版)》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即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一万元以上的,司法机关就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愿纳税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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