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不设立贸易公司直接出口,存在出口退税
A公司购进1600万元原材料,加工后内销1000万元,外销1000万元,未通过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率为13%。
(1)A公司:
A公司进项增值税=1600*13%=208万元
A公司销项增值税=1000*13%(内销)+1000*0%(外销)=130万元
A公司应纳增值税=130-208=-78万元(负数,即理论上税务机关应退还企业税款)
A公司“免抵退”增值税=1000*13%(出口收入乘适用退税率)=130万元
A公司出口退税=78万元(中央财政负担)
A公司“免抵”增值税=“免抵退”增值税-出口退税=130-78=52万元(税款未实际进入国库,但中央财政通过“免抵调库”按50%分成比例拨付至地方政府)
(2)地方财政:
地方财政实际收入(按照增值税50%地方分成比例计算)=A公司实际入库增值税+“免抵调库”增值税=(0+52)*50%=26万元
注:依据国发〔2015〕10号第一条: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因此退税款B公司130万元对地方财政没有影响。
案例二:通过贸易公司间接出口
A公司购进1600万元原材料,加工后以2000万元价格销售(一半以1000万元价格销售给贸易B公司,另一半以1000万元价格销售给其他境内客户),贸易公司以1000万元价格平价对外出口,退税率为13%。
(1)A公司:
A公司进项增值税=1600*13%=208万元
A公司销项增值税=2000*13%=260万元
A公司应纳增值税=260-208=52万元(当期缴纳至国库金额)
A公司出口退税=0万元(全部内销,不存在出口退税)
(2)B公司:
B公司进项增值税=1000*13%=130万元
B公司销项增值税=1000*0%=0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0-130=-130万元(负数,即理论上税务机关应退还企业税款)
B公司出口退税=1000*13%=130万元(外贸企业可从中央国库按照退税率全额退还购进货物中的增值税款)
(3)地方财政:
地方财政实际收入(按照增值税50%地方分成比例计算)=A公司实际入库增值税+B公司实际入库增值税+“免抵调库”增值税=(52+0+0)*50%=26万元
综上,案例一中,A缴纳至国库增值税=78-78=0万元(78万元全部退税),地方财政收入=26万元;
案例二中,A缴纳至国库增值税=52万元(13万元在贸易公司处全部退税),地方财政收入=26万元。
案例三:不设立贸易公司直接出口,不存在出口退税
A公司购进800万元原材料,加工后内销1000万元,外销1000万元,未通过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率为13%。
(1)A公司:
A公司进项增值税=800*13%=104万元
A公司销项增值税=1000*13%(内销)+1000*0%(外销)=130万元
A公司应纳增值税=130-104=26万元(当期缴纳至国库金额)
A公司“免抵退”增值税=1000*13%(出口收入乘适用退税率)=130万元
A公司出口退税=0万元(因内销部分收入覆盖了外销部分进项税,应纳增值税为正数,不需要退税)
A公司“免抵”增值税=“免抵退”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130万元(税款未实际进入国库,但中央财政通过“免抵调库”按50%分成比例拨付至地方政府)
(2)地方财政:
A公司实际入库地方财政(按照增值税50%入库比例计算)=实际入库增值税+免抵调库增值税=((130-104)+(1000*13%))*50%(地方分成比例)=(26(实际入库)+130(免抵调库))*50%=78万元
案例四:通过贸易公司间接出口
A公司购进800万元原材料,加工后以2000万元价格销售(一半以1000万元价格销售给贸易B公司,另一半以1000万元价格销售给其他境内客户),贸易公司以1000万元价格平价对外出口,退税率为13%。
(1)A公司:
A公司进项增值税=800*13%=104万元
A公司销项增值税=2000*13%=260万元
A公司应纳增值税=260-104=156万元(当期缴纳至国库金额)
A公司出口退税=0万元(全部内销,不存在出口退税)
(2)B公司:
B公司进项增值税=1000*13%=130万元
B公司销项增值税=1000*0%=0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0-130=-130万元(负数,即理论上税务机关应退还企业税款)
B公司出口退税=1000*13%=130万元(外贸企业可从中央国库按照退税率全额退还购进货物中的增值税款)
(3)地方财政:
地方财政实际收入(按照增值税50%地方分成比例计算)=A公司实际入库增值税+B公司实际入库增值税+“免抵调库”增值税=(156+0+0)*50%=78万元
综上,案例三中,A缴纳至国库增值税=26万元(无退税),地方财政收入=78万元;
案例四中,A缴纳至国库增值税=156万元(130万元在贸易公司处退税),地方财政收入=78万元。
结论,即对于企业来说,案例一与案例二增值税税负相等(均为合计退税78万元),案例三与案例四的增值税税负相等(均为合计缴税26万元),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相同财政收入情况下,案例一与案例二中A公司入库税款相差52万元,案例三与案例四中A公司入库税款相差130万元(156-26),若企业设立在有税收返还的区域,则设立外贸公司的案例可根据入库税收享受更多增值税税收返还。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因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所以不同案例下的财政收入不会受到影响,并且企业的“出口转内销”行为一般理解为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地方政府干预力度非常有限(甚至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会鼓励企业设立外贸公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