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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易错系列:别忘了分摊期间费用
发布时间:2024-04-15  来源:小陈税务08 作者:小陈税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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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政策理解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有一种优惠叫“所得减免”,所得的计算过程要减成本(含期间费用),所以需要计算分摊期间费用。
不同于企业所得税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直接是收入免,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税率”。
三、实务案例(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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