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物品送客户和员工,税务如何处理?
解答:
外购物品送客户或员工的,根据具体情形不同,可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不交;同时,个人所得税也可能需要扣缴,也可能不征收。
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形,然后才能正确的分析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一)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或个体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搞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时,是一种实物折扣,依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将赠品金额作为折扣开具在同一张发票,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即赠品就可以不交增值税。
如果不满足上述开票规定,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通常会被税务局认定为“无偿赠送”,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时,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一)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一)赠送礼品需要扣缴个税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说明:上述规定适用范围是“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如果是本单位的个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二)赠送礼品不需要征收个税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说明: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第3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