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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干学税法:房屋买卖中的税收争议——谁来承担这些税费?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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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近日,一起围绕司法拍卖房屋引发的税收争端备受关注。再审申请人宁某在通过司法拍卖购得南京市雨花台区一套房屋后,对于税务机关向原房主魏某、孙某征收的各类税费存有异议,并提出了行政复议。然而,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最终认定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合法,宁某自愿承担税费的诉求未获支持。究竟是怎样的税法条款和拍卖规则导致这一结果?让我们深度剖析此案背后的税法逻辑。

案例回顾

宁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购得南京市雨花台区一处房屋,但对税务机关针对原房主魏某、孙某征收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共计138285.72元提出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

原审法院认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即使魏某、孙某未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他们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者,在通过司法拍卖将房屋转移给宁某时,仍属于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和征收各项税费并无不当。

此外,《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明确规定,宁某需自行承担包括税费在内的过户费用,且宁某在竞拍前已知悉相关税费负担情况,故其代缴税费的行为被认为是自愿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约定。

南京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原税收缴款书的征收行为,该复议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

最终,再审法院认为宁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案例分析

1.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此案中,尽管魏某、孙某未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但他们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质取得了涉案房屋,并通过司法拍卖将其转让给了宁某,这一行为构成了增值税意义上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税务机关认定魏某、孙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根据拍卖成交价计算并征收增值税是有法可依的。

2.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魏某、孙某通过拍卖转让房产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就这部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无法获取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情况下,按照规定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并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义务

这些税费均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征的,由于魏某、孙某已经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税务机关按照对应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是合法合规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取得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在此案中,魏某、孙某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缴款并办理交付手续之时即产生了相应的纳税义务。

4.纳税责任承担

宁某在拍卖前已知晓并同意承担相关税费,他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字确认意味着他自愿承担了替原房主魏某、孙某缴纳相应税费的责任,这种行为并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强制性规定。

知识延展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八)财产转让所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

(七)《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结语

此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司法拍卖过程中房屋交易涉及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征收原则,即便原房主未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仍须承担相应纳税义务。同时,强调了司法拍卖中《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重要约束力——买受人在知悉并接受税费负担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过户费用。法院的判决再次明确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权威性和拍卖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此案对广大参与司法拍卖的市民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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