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十大热点问题和2017—2024年所得税汇缴官方答疑汇编
发布时间:2024-04-22  来源:财会阁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十大难点问题

1.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 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根据《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3.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4.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答: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7.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在职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企业2023年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9.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是作为信息服务费全额扣除,还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际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采取正列举形式,对上述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进行了明确。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列入其他相关费用,并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2017—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官方在线访谈实录

 

一、天津市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2024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 题: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 间:2024年4月12日(周五)14:30-16:30
  嘉 宾:
  卢钢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陈林峰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赵琳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同志,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持人]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工作进展情况:
  [卢钢] 纳税人应于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卢钢] 汇算清缴工作开展以来,我局优化税收服务手段,促进征纳双方共治共管的良性互动。
  [卢钢] 一是聚焦重点早部署。聚焦企业所得税新政要点、纳税申报表修订要点、风险管理要点和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对内强化干部培训,对外做好宣传辅导。
  [卢钢] 二是拓宽渠道强宣传。借助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针对纳税人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在税务门户网站及天津税务APP同时发布了《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的须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实现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一纸通”。
  [卢钢] 三是优化服务提质效。紧密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点,在共性服务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申报表自动预填、税收优惠智慧计算等个性化服务。充分应用税收大数据,完善政策标签体系,通过“数据画像”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主持人] 今年汇缴申报为纳税人提供了哪些服务?
  [卢钢] 为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填报错误,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环节向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数据预填服务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卢钢] 纳税人在汇缴申报前一天申报财务报表,在进行汇缴申报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报的财务报表自动获取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项目,预填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单对应行次,从而减少申报表填报量。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风险提示服务”,发起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扫描,系统将可能存在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扫描结果对报表内容进行修改,也可点击“提交申报”,跳过风险提示服务,继续申报。
  [卢钢] 汇算清缴期仅余两个月,我们建议纳税人尽早完成纳税申报接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降低错报、误报发生概率,提前化解涉税风险。纳税人可以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方式,不用担心占用资金,如有多缴税款,提前申报也能更及时的申请退税。
  [主持人] 去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存在多缴税款的系统会推送提示提醒纳税人退税,退税流程操作也比较简单,今年退税流程有变化吗?
  [陈林峰] 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提升税收便利化水平,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向存在汇缴多缴税款纳税人自动推送多缴税款退税提示,实现退税申请网上一键提交的基础上,今年还将为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动发起退税申请,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业务办理更加轻松。
  [主持人] 企业取得增值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卢钢] 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补贴、财政返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费手续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除另有规定的,均应于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卢钢] 特别说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卢钢]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应计入收入总额或冲减相应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卢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
  [卢钢]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卢钢]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卢钢]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主持人] 有纳税人问,2023年研发费是否加计扣除?以及具体扣除比例?
  [陈林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陈林峰] 此外,如果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的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可进一步提升至120%。
  [主持人] 有纳税人问,如何正确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需要填写哪几项数据?
  [陈林峰]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表填报要求,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研发费用金额、以及加计扣除金额计算过程准确填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具体填报规则可详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主持人] 我公司是负责总公司内部仓储职能的分公司,不对外经营也没有相关营业收入,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林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林峰] 因此,内部辅助性的仓储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需要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
  [主持人]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9月企业股东以投资形式新投入我公司一台生产设备,价值480万元,当月就开始投入使用,请问可以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陈林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陈林峰] 因此,企业股东作价投资投入企业的设备器具,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仍需按分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主持人] 我公司以现金购买了一辆价值120万元的工程车,开票时间为2023年11月份,当月投入使用, 2023年12月开始计提折旧,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卢钢] 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卢钢] 因此,您公司新购进的工程车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主持人] 我公司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支出发票抬头如果开具的是车主本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陈林峰]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 我公司有一笔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在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时是否还需要准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资产损失?
  [陈林峰] 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故您公司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损失在进行税前扣除时无需再依据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主持人] 我公司发生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作资产损失处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出具专项报告,该专项报告是否必须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 
  [卢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需要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由企业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主持人] 我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接受贷款服务发生相关支出,采取分摊方式进行成本列支,能否按照相关规定以主导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陈林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陈林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陈林峰] 故您公司其他企业共同接受贷款服务发生相关支出,采取分摊方式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凭主导企业开具的分割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持人] 我公司2022年发生的费用并取得发票,2023年发现开票有误后冲红上述发票并重新开具,该情况下费用是否应追补至2022年度进行处理? 
  [卢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主持人] 有纳税人问,能不能详细讲讲各个表的填报。
  [卢钢] 纳税人有需求,我们一定满足,我们会尽快安排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讲解。
  [主持人] 有纳税人问,能把现场回答的问题汇总一下,然后发个公布吗,工作忙不见得有时间听现场。
  [陈林峰] 访谈结束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将答复的问题进行汇总后发布。
  [主持人] 有企业问,2023年度汇算清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卢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卢钢] 此外,如果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的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可进一步提升至120%。
  [主持人]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该优惠事项在后续管理过程中有的企业提供的是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能否替代留存资料第二条规定的“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陈林峰] 按照《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批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主持人] 有企业问,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卢钢]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主持人] 有一户企业咨询,企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基数是什么? 
  [陈林峰]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工资基数是企业实际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含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主持人] 有企业问,现行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期截止到什么时间? 
  [陈林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此项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主持人] 有企业咨询,我单位是一家软件企业,2023年发生了5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卢钢] 按照相关规定,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5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1000万元。 
  [主持人] 有企业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需要提前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吗?
  [卢钢] 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纳税申报软件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主持人] 有企业问,我公司想要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在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方面具体有哪些要求? 
  [陈林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 
  [陈林峰] 一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陈林峰] 二是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陈林峰] 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陈林峰] 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主持人] 纳税人咨询,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陈林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1号),企业7月份、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分别就上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陈林峰] 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均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主持人] 纳税人咨询,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有哪些呢?
  [陈林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共包括六大类费用:
  [陈林峰] 一是人员人工费用。具体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陈林峰] 二是直接投入费用。具体是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陈林峰] 三是折旧费用。具体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陈林峰] 四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具体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陈林峰] 五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陈林峰] 六是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按照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主持人] 我公司有个别熟练技工参与了研发试验工作,对应的人员人工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卢钢] 企业发生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人员、设备、无形资产等情形时,应对相关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在准确核算并分配的前提下,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可享受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主持人] 有纳税人咨询,委托其他公司实施的研发项目,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呢?
  [卢钢]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卢钢]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企业所得税处三位同志的支持配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参与,现场来不及回答的问题,之后会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

 

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2022年2月18日)

 

  访谈时间:2022年2月18日(周五)14:00-16:00
  访谈嘉宾:胡越川
  嘉宾简介: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专家胡越川
  主持人
  网友墩墩提问:请问2021年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胡越川
  2021年以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主要如下:(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2)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3)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4)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5)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主持人
  网友云彩提问:请问今年研发费用辅助账如何选用?
  胡越川
  (1)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其优化版(如上海市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2)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以选择使用;(3)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主持人
  网友KKitty提问:去年税务局纳税评估时比对了我们公司一些明细表上的数据与发票数据,请问以后都会这样吗?
  胡越川
  将会常态化。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断加强发票电子底账的企业受票信息与会计报表和申报表的数据比对。重点关注包括(不限于):1.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修理费等票表比对;2.差额征税发票(如:劳务派遣费用);3.异常凭证(如: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4.核定征税企业开具的非货物类发票;5.购买预付卡、消费卡发票(编码601)。
  主持人
  网友莫小财提问:请问老师,2021年有一笔因对外债务担保的连带责任,债务人走逃,法院认为应有我们支付债务,但尚未最终判决,本公司已作为预计负债记入费用,这笔业务需要调整吗?
  胡越川
  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实际发生原则,贵单位应在法院正式判定后根据实际赔付款在税前扣除,2021年度汇算清缴暂不得扣除。具体可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主持人
  网友哲哲君提问:请问投资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不是填报填写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胡越川
  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人是纳税人。所以,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分得”,不是指实际分得利润,而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当年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计算的部分,并将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41行“税收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增);在实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填写第41行“账载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减)。从有限公司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取得的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的相关行次。
主持人
  网友财务孙提问:去年汇算清缴税务局向我们推送了工资薪金的一些疑点,并要求说明情况。请问今年汇算清缴应该注意什么呢?
  胡越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职工薪酬的疑点包主要括:1.工资薪金支出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的“收入额”差异过大的;2.工资薪金支出占成本费用的比例过大的;3.职工福利费支出占工资薪金支出比例过大的。企业要对税务机关发送疑点进行说明,如果符合企业实际和税法规定是没问题的。
  主持人
  网友甄言提问:我们是制造业企业,听说电子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了。想了解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谢谢!
  胡越川
  电子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属于今年新政策,明年汇算清缴时适用。结合本市情况,适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对所有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2)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3)对所有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4)对制造业领域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5)所述所称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主持人
  网友成功提问:去年转让国内企业的股权,合同分两次取得收入,一次是去年年底,另一次是今年2月份。问税务老师,说应在去年全部缴纳所得税,这是为什么?
  胡越川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与是否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无关。如果在2021年度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工商变更手续的,应当一次纳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持人
  网友ZZZ提问:我今年是第一次搞汇算清缴,我在学习申报表的时候发现,利润表上面的“其他收益”无填写空格,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填在哪里?
  胡越川
  是的,A100000表没有“其他收益”项目。你公司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营业利润”直接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便可,无需填写“其他收益”。
  主持人
  网友若水提问:去年我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的提示: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5050表中第一行工资薪金支出,第5列税收金额为XXXX元;你单位月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的收入额合计数为XXXX元;以上两处数据不一致,请核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否正确。请问两者必须一致吗?
  胡越川
  贵公司可能差异较大所致,今年遇到此问题:1.属于错误申报的,应当选择相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或是对扣缴个人所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2.属于有合理原因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主持人
  网友Lrio提问:请问固定资产报废如何申报?
  胡越川
  如果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已计入损益的,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便可,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主持人
  网友Miss钟提问: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分别如何填报?
  胡越川
  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收金额=实际发生额-本年度支付上年度计提且在上年度汇算清缴前列支部分+本年度计提且已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支付金额账载金额分析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不过不参与纳税调整计算。
  主持人
  网友大树提问:老师您好,请问去年购买一台研发设备一次性计入成本,这样处理可以吗?
  胡越川
  对所有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程胜慎提问:企业有些费用在《期间费用明细表》里找不到对应的项目,可以都放“其他”吗?听说“其他”有比例的要求,会造成纳税评估?
  胡越川
  《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所列明细项目,已基本涵盖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果纳税人确实找不到对应项目,可填报至“其他”行次,只要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报,则不会产生影响,但要留存备查资料。另外,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涉及的“其他”项目,通常都要进行说明。
  主持人
  网友湖容Vv提问:去年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我们是承租方,原来计入管理费用的租赁费,作为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财务费用,请问需要作纳税调整吗?如果纳税调整,填写哪个申报表?
  胡越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执行新租赁准则后,纳税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与会计处理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之和形成差异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并做好相关差异的台账。建议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
  主持人
  网友Superrrr提问:本公司办理了去年4季度所得税的缓征,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胡越川
  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202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应于2022年4月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并正常参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
  主持人
  网友真真提问:我们是一家原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单位,税务局要求2021年改成查账征收,请问今年汇算清缴填写什么申报表?资产折旧如何扣除呢?
  胡越川
  查账征收单位汇算清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1年修订)。改成查账征收所得税以后,要加强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准确计算收入和支出,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扣除项目。其中,涉及资产折旧可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Jenny提问:请问如果汇缴年度预交的所得税大于计提的所得税,应退的所得税继续抵缴下年度应纳所得税吗?
  胡越川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主持人
  网友然然提问:我们是一家内资企业,是否需要关联申报?
  胡越川
  是否需要关联申报与企业性质无关,与企业是否发生关联交易有关,也就是说,不管是外资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只要是据实申报的居民企业且在年度内与企业的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就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进行关联申报。
  主持人
  网友皑皑提问:请问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胡越川
  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其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主持人
  网友胡斐提问:请问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责任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
  胡越川
  一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
  网友安安提问:固定资产净残值原来是5%,现在调整为0.5%,已作会计处理,这对申报有没有影响?
  胡越川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主持人
  网友问剑江湖提问:去年汇算清缴后纳税评估跳出疑点,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此问题一般怎么向税务机关解释?
  胡越川
  请贵公司审核:(1)请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有关申报资料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2)当所得税年度申报收入合计<企业开票金额年度合计时,请分类审核形成的原因及其差异额:①是否存在开票收入未按税法规定应计而未计销售收入缴纳所得税的情况;②是否存在实行差额征税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按规定全额申报收入的情况。下列三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可能会小于企业年开票收入:(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当年预收账款开票增加额小于当年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增加额;(2)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3)处置固定资产开票额。若属于这些情形的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持人
  网友小小提问:请问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的租赁折旧费用,是否要按照《新租赁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目前,两者具备差异,调整对于企业来说工作量巨大,请问老师,是否有什么好的建议?目前我们的租赁主要为房屋租赁,主体较多,调整的话工作量很大,谢谢。
  胡越川
  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原来按直线法支付的租赁费,形成使用权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形成暂时性差异,租赁期越长,差异越大,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万事开头难,以后就习以为常了。

 

三、天津市“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实录

 

2022年4月21日,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 题: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 间:2022年4月21日(周四) 14:30-16:30
  嘉 宾:
  黄橡文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陈林峰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黄橡文处长和陈林峰副处长,围绕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两位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 黄处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您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今年汇缴申报工作的进展情况?
  [黄橡文]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在线交流。
  [黄橡文] 面对我市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天津市税务部门不断创新思路,秉承“早、准、优”的原则做好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准备工作,通过“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确保疫情期间“不见面”、办税服务“不打烊”。
  [黄橡文] 一是网报开通早。2月底在全国率先开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第一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的汇缴申报服务,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地通过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黄橡文] 二是政策执行准。梳理当年度印发的所得税政策以及纳税人询问次数多、关注度高的疑难问题,研究政策执行口径,不断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召开市税务系统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频培训会,做好企业所得税新政及申报表变化培训辅导工作。通过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就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办税程序、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等内容开展宣传,充分满足纳税人知情权。
  [黄橡文] 三是纳税服务优。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的升级优化工作,确保汇缴期间及时为纳税人提供“风险体检”服务,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一键”退税服务,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一键”申请、A、B级纳税人一万元以下多缴税款智能审、历史欠税智能抵,汇缴退抵税业务轻松办理。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很多网友都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感兴趣,想了解在使用该功能时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黄橡文] 近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税务部门推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使用该功能进行汇缴申报数据扫描,提前化解申报风险。
  [黄橡文] 纳税人在使用该功能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在纳税人进行汇缴申报数据风险扫描后,系统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对提示的风险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陈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吗?
  [陈林峰] 为全面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更好的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陈林峰] 本次修订涉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调整,对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的调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单位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缓缴税款政策,缓缴税款50万元,在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又产生了汇缴应补税款20万元,这部分应补税款可以全部享受缓缴政策还是就50%的税款部分享受缓缴政策?
  [黄橡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期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企业可以就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产生的全部应补税款随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期6个月,也就是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入库。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职工薪酬大于0,没发生职工教育经费,申报汇算清缴为什么总提示职工教育经费完整性?
  [黄橡文] 您好,按照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为确保纳税人准确享受该项政策,防止漏填情形,税务机关针对未填报该事项的企业增加了“请确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完整填报”的提示。如果企业实际未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忽略该提示。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第四季度财报可以与年报的财报数据不一致吗?
  [黄橡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黄橡文] 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一并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应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报送,如因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财务报表数据与第四季度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报送,第四季度报送财报报表数据可以与年报报送的财报报表数据存在差异。如因第四季度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有误导致其与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需进行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数据的更正申报。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哪些?
  [黄橡文]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近年来税务总局多次修订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总共37张,其中主表和基础信息表为必填表,其余表单纳税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勾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选择对应表单进行填报,例如企业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可选择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黄橡文]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税务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填写已减免的税额吗?
  [陈林峰]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填报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减免税额。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资产折旧,摊销调整明细表里,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折旧摊销额,是指期初的原值,还是期末的原值呢?
  [陈林峰]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资产原值”应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确定的价值。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今年的招待费据实列支吗?
  [黄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权可以计提折旧,那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可以扣除?
  [黄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请了位专家讲课,付了2000元。我看2018年28号公告上写的小额零星纳税人不达起征点企业可以凭内部凭证入账,现在自然人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内部凭证入账?
  [黄橡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黄橡文] 因此,针对企业支付专家讲课2000元,首先应判定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次按照文件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仅以内部凭证作为扣除依据,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请问企业为项目人员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为有出差需求的职能部门购买团体医疗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是要列支在职工福利费里面吗?
  [黄橡文] 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黄橡文]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黄橡文]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与租赁公司签的租车合同,租赁费交给租赁公司。此外,车辆的油费,修理费,由公司自己负担。汽油费,修理费,公司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吗?
  [黄橡文]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社会保险的滞纳金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吗?
  [黄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对2020年12月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折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2021年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2021年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2021年度汇缴时还能享受此政策吗?
  [陈林峰] 根据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公告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故企业于2020年12月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若当月投入使用,则可以在2021年1月份享受折旧一次性扣除政策。
  [陈林峰] 根据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公告文件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企业2021年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2021年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2021年度汇缴时仍可以选择享受。若2021年度预缴和汇算清缴均选择不享受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选择享受。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企业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2021年前三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第四季度享受了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缓缴了企业所得税5万元。前一段时间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缴,形成汇缴多缴税款8万元,可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缴退税么?
  [黄橡文] 企业可以在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5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3万元办理退税。具体手续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购买的艺术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黄橡文]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对二级分支机构分配税款,但是我在天津市也有生产经营主体,我想问一下如何为本地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税款分配?
  [陈林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文件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信息的登记。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公司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果我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本年是不是就不需要给二级分支机构分配税款了?如何进行操作。
  [陈林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文件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可到办税服务厅在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中维护相关分支机构信息,即可实现不再进行税款分配。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确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
  [黄橡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是否必须去税务局换开完税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黄橡文] 企业缴纳的社保费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银行打印的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陈林峰]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为100%,其他行业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为75%,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陈林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具体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判断本企业具体属于哪个行业?
  [陈林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分类,主要通过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来判断,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
  [陈林峰] 举例来说,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属于制造业企业,可以按照100%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国家近期出台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请问2021年度汇算清缴能够享受吗?
  [陈林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优惠政策,自2022年度起实施。因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但是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制造业行业,由于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经提高至100%,2021年度汇算清缴可以按照100%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2021年国家修订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请问主要有哪些变化?
  [陈林峰]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对目录大类进行了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目录项目范围,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热能热电、碳达峰碳中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新增16个项目,删除1个项目,同时,对部分保留的项目进行了归并和拆分。
  [陈林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目录的大类保持不变,对具体项目进行了调整,在可利用资源方面新增6项,主要包括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废玻璃和废玻璃纤维,厨余垃圾、废纸,铸造废砂,废旧汽车等。同时,根据政策导向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等,调整了部分项目的明细项内容。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注意事项?
  [陈林峰] 按照《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清单和非清单管理方式。
  [陈林峰]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采取清单管理方式。企业应通过发改部门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申请列入2021年度清单,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清单采取每年度发布的方式,2020年度已列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要享受2021年度所得税优惠政策,也须申请列入2021年度清单。列入国家优惠清单后,企业可自行填报年度申报表优惠行次享受优惠。
  [陈林峰]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按照原有政策可享受至期满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采取非清单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填报年度申报表优惠行次享受优惠,同时需要将相关优惠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2021年2月通过市红十字会捐赠了一批口罩给相关部门,捐赠过程产生的运杂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资金何时进行收入确认?收入确认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黄橡文] 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资金,凡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收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主持人] 这位网友接着提问,企业2021年取得了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凡未有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均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陈林峰]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陈林峰] 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陈林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陈林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陈林峰]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陈林峰]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呢?
  [陈林峰]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外省,我们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陈林峰] 分支机构是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陈林峰] 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陈林峰]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听说税务机关推出了告知承诺制,可以介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有哪些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么?
  [陈林峰]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取得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陈林峰]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陈林峰] 上述两个事项,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总局2021年第21号公告文件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陈林峰]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是不是不用报一般收入和成本以及期间费用表?
  [黄橡文]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税务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这里说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中规定的纳税人类型,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免填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入职体检我们理解不属于福利性质,可做一般管理费用列支。不知理解是否准确。谢谢 
  [黄橡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所得税还是执行12.5%和20%的政策吗?
  [陈林峰] 根据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黄橡文处长和陈林峰副处长的支持配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参与,现场来不及回答的问题,之后会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市局后续将开展专题在线访谈,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主持人]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可以关注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各区税务部门咨询,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谢谢大家,再见!

 

四、天津市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在线访谈

 

2019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题: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间:2019年2月28日(周四)14:30-16:30
  嘉宾:黄橡文天津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黄橡文副处长,围绕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黄橡文副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黄处长,首先请您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此次在线访谈的背景以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
  [黄橡文]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在线交流。
  [黄橡文]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工作,为进一步践行“放管服”改革,保障汇缴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宣传,确保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稳步推进。一是按照总局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的升级改造工作;二是梳理当年度下发的所得税政策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黄橡文]三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服务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网上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办税程序、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等内容。截至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陆续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主持人]谢谢黄处长的介绍,有网友提问,
  1、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黄橡文]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黄橡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什么时候开通?
  [黄橡文]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经完成,预计3月上旬开通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在此之前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3、企业在近两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黄处长能简要解答一下么?
  [黄橡文]近两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融合,税务部门推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今年将在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继续推行该系统,并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进行优化升级,相信会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扫描服务。
  4、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时,其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黄橡文]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5、近期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58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那么请黄处长简要介绍一下该版申报表的变化情况?
  [黄橡文]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于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和第58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具体申报表单共计18张。其中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14张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
  [黄橡文]修订后的申报表体系结构上更加紧密,表中栏次设置更加合理,数据逻辑关系更加清晰。该版申报表适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该版年度申报表的解读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税务局外网及微信公众平台。
  6、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黄橡文]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么?
  [黄橡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案”的办理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8、2019年可以报销2018年发票吗?
  [黄橡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当期发生的支出应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9、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商品促销活动中的赠品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黄橡文]企业在商品促销活动中,采取买一赠一以外的方式销售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在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纳税申报时,应将赠送商品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将应税收入填报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第一列税收金额和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同时将视同销售成本,填入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的第一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填报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
  11、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黄橡文]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黄橡文](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黄橡文]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12、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取得预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额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还是按不含增值税额的房款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
  [黄橡文]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并以此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
  1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确认所得?
  [黄橡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若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已计入当期利润的,则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末仍未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汇算清缴时一并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4、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15、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16、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7、企业发生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8、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黄橡文]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9、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责任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
  [黄橡文]一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黄橡文]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黄橡文]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黄橡文]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税前扣除。
  21、企业为职工体检产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2、企业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黄橡文]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23、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黄橡文]一是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地下车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黄橡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两种情况处理:
  [黄橡文]一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
  [黄橡文]二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收取当日确认收入。
  25、我公司正处于筹办期阶段,想了解一下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黄橡文]一是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黄橡文]二是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6、企业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黄橡文]对增值税纳税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财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有关规定相关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
  27、租赁期间融资租赁资产无法取得全额发票,税前如何扣除?
  [黄橡文]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28、企业股东投资未到位发生股权转让,其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认?
  [黄橡文]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未到位前发生股权转让,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
  [黄橡文]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30、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问题?
  [黄橡文]一是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和手续费等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是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31、企业购买预付卡税前扣除处理问题?
  [黄橡文]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黄橡文]一是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黄橡文]二是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三是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32、企业发生的租赁房屋及公用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1)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房屋,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支出,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按合同约定应由承租方负担房屋租赁相关费用(如煤水电气、物业费等)的,承租方实际发生的支出,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原件税前扣除。
  [黄橡文](2)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黄橡文](3)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3、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黄橡文]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黄橡文]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黄橡文]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黄橡文]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黄橡文]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34、企业发生违约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扣除凭证该如何准备?
  [黄橡文]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5、企业在保税港区内注册(海关监管围网内),该企业从国内购买的设备,国内企业视同出口,国内企业为该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税前能否扣除?
  [黄橡文]在保税港区内注册(海关监管围网内)的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不得作为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该企业可凭国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税前扣除。
  36、企业发生的境外费用扣除凭证问题?
  [黄橡文]企业发生与经营有关的境外费用,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7、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税前扣除规定?
  [黄橡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38、企业丢失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一是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购买方企业暂凭加盖销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通过税务部门网站“发票查验系统”查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结果在税前扣除。
  39、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指标难以核实,部分高新企业借调员工短暂从事研发,科研人员最低从事研发时间如何确定?
  [黄橡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对于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在一个年度内累计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满183天,才可判定为科技人员。
  40、政策性搬迁开始年度如何把握?
  [黄橡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41、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能否结转弥补?
  [黄橡文]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2、想了解一下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黄橡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遵循“先捐先抵”的原则,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3、是否所有企业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都提高到8%?
  [黄橡文]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44、支付给无法开具发票的非法人单位的费用能否根据支付凭证,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比如支付给商会组织的会员费?
  [黄橡文]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黄橡文]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45、公司培训聘请外部机构人员来我公司培训支付的劳务费,外部培训人员无法提供发票,该费用我公司是否需要调整纳税调增?
  [黄橡文]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46、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与以往年度申报内容一样吗?
  [黄橡文]跨省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表样,具体填报内容包括“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及“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47、零申报的企业必填的表有哪些?
  [黄橡文]纳税人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必填表单为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及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为小微企业,则收入、成本、期间费用明细表免填,其余表单由纳税人结合业务实际进行选填。如果纳税人不属于小微企业,则需要结合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报对应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明细表,其余表单由纳税人结合业务实际进行选填,比如企业存在职工薪酬支出,则需要选填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上一级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8、汇缴年度相应支出未取得发票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黄橡文]企业在预缴期间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当年汇缴期内还不能取得有效凭证,按照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上述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49、针对汇缴年度相应支出未取得发票的,有什么补救措施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
  [黄橡文]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黄橡文](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50、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以前年度未能取得发票,2018年度取得了发票后该如何进行处理?
  [黄橡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黄橡文]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因此纳税人2018年度取得了发票后可以按规则追补至相应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51、今年研发费是所有企业加计扣除都是75%?
  [黄橡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黄橡文]因此,所有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归集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75%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
  52、汇算清缴时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今年是否还需要去窗口备案?
  [黄橡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黄橡文]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无需事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但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3、我单位是一个协会,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是否要去税务做免税登记?
  [黄橡文]我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组织,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文件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范围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54、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小于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汇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吗?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怎么填写?
  [黄橡文]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进行2018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通过填报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进行调整扣除。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固定资产”中的对应类型进行纳税调整,同时需要填报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对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情况进行统计。
  55、企业推行一款游戏,但涉及侵权问题,被其他企业告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对方200万。请问我企业发生的赔偿金能否凭法院判决、收付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黄橡文]可以。
  56、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货物,报关进口后在国内销售。但对方拒绝提供发票。我企业购买货物的支出,能否凭海关进口缴款书、合同、付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黄橡文]可以。
  57、我们企业去年申请了商标,侵权个人著作权,打官司败诉赔偿26000元给个人,没有取得发票,我们只有银行回单和开庭等资料,该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黄橡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目前企业集团之间的统借统还,其利息支出是否需遵循此规定的要求?还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放款项公司所得税税负不高于与接收款项公司所得税税负,其利息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或一个问法,企业集团之前的统计统还,金额超过了关联企业债资比2:1,其利息支出如何才能符合规定的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黄橡文]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比例超过关联企业债资比的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黄橡文副处长的支持配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参与,现场来不及回答的问题,之后会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市局后续将开展专题在线访谈,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主持人]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可以关注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或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各区税务部门咨询,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谢谢大家,再见!
五、深圳税务发布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
  访谈主题: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朱栗宁 李昌年
  时间:2020年05月15日(星期五)10:00-11:30
  访谈简介:2019年以来,国家为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密集出台一系列重大企业所得税政策。但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相比以往年度...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光临“深圳市税务局访谈室”。今天深圳市税务局举办“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主题的嘉宾访谈,我们特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朱栗宁、李昌年同志做客“税务访谈室”,就“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一话题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请大家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两位的光临。
  [主持人]:2019年以来,国家为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密集出台一系列重大企业所得税政策。现在请朱栗宁同志把我们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说汇算清缴涉及到的新政策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
  [朱栗宁]:好的,下面由我来介绍一下涉及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说汇算清缴的新政策。
  [朱栗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很大。
  [朱栗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朱栗宁]: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也就是说,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朱栗宁]: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朱栗宁]: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至此,企业投资者持有2011-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朱栗宁]: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将该优惠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
  [主持人]:在深圳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在疫情防控要求下,如何保障企业顺利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请李昌年同志为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
  [李昌年]:好的,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在现阶段有疫情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网上申报系统现已升级上线。网上申报系统包括电子税务局网页和客户端两种申报方式,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任意方式进行申报。本次系统升级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的规定,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了相应升级调整,现在可正常办理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李昌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积极部署开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主渠道作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尽可能减少“面对面”接触办税,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所以推荐使用网上渠道进行申报,对确实需要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在做好防控措施前提下也没有其他特殊要求。
  [主持人]:谢谢两位的介绍,下面我们来解答网友的问题。
  [朱栗宁]:请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及服务号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第一时间将是否延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的最新规定通知纳税人。在没有新文件规定情况下,请按原工作安排进行汇算清缴。
  [主持人]:好的,今天的访谈时间有限,请问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了解最新的政策情况呢?
  [朱栗宁]:所有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我们都会在网站专栏和服务号发布,大家可登陆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关注深圳税务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区分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在遇到问题需要咨询时,可拨打统一咨询热线12366,最后,您还可以前往办税厅进行当面咨询。
  [主持人]:今天的热点问题我们将整理后发布到网站,请网友届时查看!网友们还有其它的问题可通过我们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问税平台”进行咨询
  [主持人]: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希望大家一如继往的支持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工作!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六、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28个问题(上海税局)

 

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嘉宾: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副局长 蒋震平
  摘要: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时至11时,本网站将开展以“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为主题的局长在线访谈活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蒋震平同志出席。访谈活动将介绍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相关情况,讲解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变化点,并现场答疑解惑。欢迎广大网友踊跃参加,期待您的参与。
  问题1: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本市参加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的数量又比较多,能请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今年这项工作的基本情况吗?
  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今年,本市预计约120万户居民企业纳税人需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问题2:那在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需要重点把握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有一批新的税收政策、管理要求进入了实施阶段,申报表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申报表修订、最新税收政策、涉税风险防范和报送资料精简这四项内容,做好汇算清缴申报。
  问题3:能具体介绍一下这四项内容吗?
  答:一是在关注申报表修订方面,重点是准确选择要填报的表单。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在保持2014年版申报表整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目前,申报表中的绝大多数表单属于选填表,纳税人应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等情况自行选择填报。二是在关注最新税收政策方面,要注意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陆续推出和完善了一系列减税措施,特别是2017年至今,更是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出“一揽子”减税政策,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有效供给,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相关纳税人应当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申报享受优惠。三是在关注涉税风险防范方面,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一方面要提高纳税申报的责任意识,避免出现错填数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未及时提交财务报表信息等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仔细研读政策、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以汇算清缴为契机开展全面涉税风险自查,加强内部管理。四是在关注报送资料精简方面,关键是规范留存资料管理。结合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2017年度汇算清缴中,上海市税务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创新服务新举措,简化了一批备案事项办理和纸质资料报送的要求,改为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切实为纳税人减负。但是,资料改为留存备查后,并不意味纳税人可以放松管理。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是以征纳双方的互信为基础和前提的,建议纳税人能够规范内部管理,确保留存备查资料的安全与齐备。
  问题4:修订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原因是什么呢?
  答:原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自2014年发布以来,对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已不能满足纳税申报需要。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问题5:请问本次《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变化内容是什么?
  答:《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贯彻落实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核心,确保各项所得税政策得到有效贯彻与执行;二是以精准填报为目标、以智能填报为保障,确保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三是以征纳互信为基础,立足表单和数据项的能用、易用和够用,确保税收征管效能得到持续提升。按照上述原则,《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了4张表单,调整后的表单数量为37张;二是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三是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和优化;四是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问题6:上海市税务局在应对此次申报表变化方面,又做了哪些工作,您能给我们大致介绍一下吗?
  答:我们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培训辅导工作。为统一全市贯彻落实口径,上海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系列辅导视频,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本次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及填报注意事项进行讲解,总时长达3.5个小时,并在3月上旬通过上海税务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对外发布。二是做好汇算清缴申报软件的开发工作,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填报要求对本市电子申报软件完成了升级和优化,并已在3月底正式上线。
  问题7:除了纳税申报表的变化外,为帮助纳税人做好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税务部门还有哪些便民服务措施吗?
  答:为深化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推进上海税收现代化建设,上海市税务局在推进企业所得税工作过程中,聚焦“举措创新、科技便民”,推出了“三简化三优化”的创新服务举措。
  问题8:能具体说一下“三简化”的一些具体内容吗?
  答:“三简化”主要是对照“放管服”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全面梳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简化纸质报送材料。具体包括:
  一、简化纸质报表报送要求。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明确对于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不再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纸质资料。
  二、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要求。对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除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优惠外)的办理方式,由“先备案、后享受”调整为“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在按规定自行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的前提下,直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享受优惠事项,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三、简化资产损失申报事项办理要求。对于2017年度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通过填报年度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进行资产损失申报,不再提交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
  问题9:“三优化”又是针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优化呢?
  答:“三优化”是对接电子税务局建设,围绕打造“智慧政务”,全面提升和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网上办理服务体验。具体包括:
  一、优化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优惠办理。联合上海市经信委,拓展和推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平台的运用,全面推行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资料的“网上采集”,不再线下采集和收取资料,服务纳税人的同时,有效提升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数据采集有效性和应用率。
  二、优化会计报表采集。升级和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模块,在电子申报端新增财务会计报表导入功能,实现了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系统数据采集的无缝对接,免除了纳税人逐项依次填报的繁琐步骤,有效缩短填报时间。
  三、优化电子申报服务。新增电子申报多层次引导式申报服务。对接全新报表,梳理、完善、调整了报表填报提示功能;在部分纳税人中试点推行表单式引导申报,帮助企业按照电子申报表计算的逻辑顺序逐项准确填报;新增“学习中心”功能,供纳税人在报表填报过程中随时查询热点政策辅导及软件操作说明。
  问题10:2017年度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务机关还会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吗?
  答:会。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务机关仍将提供该项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上海市税务局已对本市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完成了升级,该项服务自4月16日起正式上线运行。我们提供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深入挖掘已经掌握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遵从风险指标体系,并将其内嵌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在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表填报、正式申报纳税前,对其申报数据实施扫描,并将扫描结果和疑点信息及时推送纳税人。
  问题11: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是截止到几号结束?
  答: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
  问题12:2017年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纸质资料吗?
  答:在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本市对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改为自行留存备查,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问题13:我单位在历年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中,填报财务会计报表的耗时较长,建议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优化。
  答: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软件中增加了财务会计报表导入功能,使财务会计报表的填报支持Excel模板导入功能,不再需要逐个数据项依次填报,减少纳税人填报用时。
  问题14:我单位2017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本市居民企业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除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优惠外),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TPSZSMART按:亲们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取消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问题15:税总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总分机构的汇算清缴,是否分支机构也不再需要向其主管税局报损,直接由总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仍由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但其他附件资料需留存企业备查。
  问题16:我公司是软件企业,如在2017年汇算清缴中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请问应如何办理
  答:我局已对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优惠办理进行优化,全面推行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资料的“网上采集”,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登陆,按照提示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相关模块上传电子资料后完成资料的提交,不再需要企业线下提交资料。
  问题17:请问今年汇算清缴是否还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审计报告、申报表等)给到主管税务机关?
  答: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本市对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改为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问题18:企业基础信息表中“101汇总纳税企业”,系统默认“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我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前都是“101汇总纳税企业”选择否,现在系统默认无法修改,导致出现分配表,应纳税额不准确。请问应该怎么办?
  答: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1汇总纳税企业”项目根据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备案信息自动生成,如生成的信息与你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问题19:我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残疾人加计扣除、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事项,以前年度都需要先备案再汇算清缴,今年是否不用备案了,直接汇算清缴填报即可。另外请问重组是否仍需要备案,到大厅提交资料?
  答: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附件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但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上填报相关表单。(TPSZSMART按:亲们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取消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企业重组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仍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问题20:在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发现审计报告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事项把视同销售写错方向了,变成减方了,另外奖金在汇算清缴前发放,审计调减了,是否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还是需要审计重新出具报告?
  答: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审计报告存在错误的,建议纳税人与出具报告单位联系解决。
  问题21:请问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还有税收金额都可以填一样的数字吗?他们有什么区别。还有我们公司有发生职工的培训费,我就直接填到A105050表的第六行是吗?
  答:“账载金额”为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实际发生额”应分析填报纳税人相应会计科目下的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应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三者是否填报一样的数字,要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A105050表第六行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可按100%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方可填写该行次。
  问题22:2017年通过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捐赠支出一笔援藏费用,请问这笔援藏捐赠可以抵扣吗,需不需要调增?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即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23:1、《期间费用明细表》里面的项目,与企业一般设置的费用明细不太一样,这样导致有些费用不知道怎么归类到项目里。是否有每个项目包含哪些内容的注释呢?2、如果找不到对应项目的都放“其他”,那么可能“其他”里面的金额会较多,这样会不会有影响?或者说“其他”里占比不能超过多少?
  答:1.《期间费用明细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综合设计的,由于表单长度有限无法穷尽所有的期间费用明细科目;
  2.《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所列明细项目,已基本涵盖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果纳税人确实找不到对应项目,可填报至“其他”行次,只要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报,则不会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对“其他”行次占比,并无硬性规定。
 来源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