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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物损坏收到赔款和收到保险返佣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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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进项税转出
留言时间:2024-04-25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1.设备、零件损坏,收到的保险公司理赔款,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处理?2.交财产险保费后收到保险公司优惠返还款,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彭怀文说:
税务局解答,还是一贯作风,罗列了大段的政策条文,并没有正面回答。
下面由老彭来正面解答一下,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1.设备、零件损坏,收到的保险公司理赔款,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处理?
解答:
这个问题,提问的人,把两个不同的问题给混淆在一起了。
企业收到的保险公司理赔款,不需要征收增值税,跟保险理赔对象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没有任何的关系。
从税务局列举的政策条文中,可以看出,资产损失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仅限于“非正常损失”。
对于“非正常损失”,《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都有明确的规定,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设备、零件损坏——如果只是损坏,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就不是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如果是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的,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跟是否有保险赔款无关。
2.交财产险保费后收到保险公司优惠返还款,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解答:
这个问题有一定迷惑性。
表面看,购买方取得了销售方的返利。正常情况下,销售方应该开具红字折让发票,购买方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税额冲减进项税额。对于商业收取供应商的返利,即使没有开具红字折让发票,商业企业也要按规定计算做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轻则罚款+行业通报+保险合同无效,重则禁止从业人员终身不能从事保险业务+罚款+行业通报+合同无效。
虽然保险业务的返利、返佣等不合法,但是实务中依然存在。不过,保险公司为了回避银保监会的检查,几乎不会直接给投保人返款,而是通过其他各种第三方形式,当然大家都心照不宣知道款项的性质。
在保险返款处于灰色地带,且不是保险公司直接返款的情况,目前税法方面并没有规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依照“
税收法定原则
”以及“
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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