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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银行保函费用需要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彭怀文说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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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为境外工程项目支付国内银行转开的履约保函费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4-04-22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境外承接了工程项目,业主需要我公司开具履约保函,且要求境外项目当地银行开具的,故我公司找到国内银行开具履约保函,国内银行又找了项目当银行转开保函,现国内银行要求我公司支付境外银行的保函费,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项目是在境外,服务也是在境外,是否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彭怀文说:
估计咨询人员看到税务局12366回复这么一大堆,还是会疑惑:到底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一、增值税问题
从税务局列举的政策条款,似乎需要扣缴增值税。
但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条款,还有补充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税收实践中,对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属于境内与境外的销售服务,一直是存在争议的,对于53号公告以外没有明确的,不同税务局有不同的解答或执行口径。
老彭认为,该咨询问题,发生的境外费用,也是围绕境外的工程项目而发生的,与53号公告已经明确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类似,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当税法条款有冲突,或者产生税企争议时,应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处理。
比如,境内企业在境外发生的酒店住宿、餐饮消费等,这个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吧?但是,如果非要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购买方”肯定也是在境内,难道还要企业也去扣缴增值税吗?税务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案例。
难道换一个服务就不行了?难道换一个服务就要扣缴增值税了?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务局的解答罗列了很多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条款,没有正面回答是否需要扣缴。
咨询问题所述,是可以明确的:
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说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是包括增值税规定的“服务”。
境外银行提供担保服务,取得的所得,就是提供劳务所得。
咨询问题所述的业务发生地在境外,境外企业作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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