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赠送给购房者的物业费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开发商销售房产时通常有各种促销活动,如购房赠送物业费、送电器、送汽车等,这相当于购房者在支付一笔货款的同时取得了多样商品或服务,比如:用90万元购买了价值100万的东西(90万的房屋和10万元的物业费),打了个9折。但是房地产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及如何开具发票将会影响后续的增值税纳税。根据《[[财税【2016】36号_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赠送货物还是服务等,赠送部分要想不缴纳增值税,前提是需要将赠送部分的货物或服务等与销售的主要商品、服务等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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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_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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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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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