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老师,总公司在河北,想在上海设立一家分公司,只是给上海的员工缴纳社保,可以吗?
解析:首先,河北的总公司可以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如果上海分公司有员工但不开展经营业务,那么给上海的这些员工发工资且缴纳社保,这是可以的。
1、增值税上:由于没有经营收入,不用开发票,但增值税要零申报。
2、企业所得税上:由于不开展经营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时,选择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在总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用专门申报了。
3、账务处理上:由于不开展经营业务,会计核算可以选择非独立核算,统一在总公司做账。
4、个税申报上:虽然不开展经营业务,但是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因此个税需要在分公司申报,这样做到工资、社保、个税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