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FCR单能否替代海运提单进行出口退税备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明哥说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明哥说税”按: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译名“货运代理人货物收据” (简称货代收据),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收到发货人给指定收货人货物的标准凭证。《联合国贸易单据设计样式》将其定义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确认其控制特定货物并根据不可撤销的指示将货物发送给单证中记载的收货人或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的不可转让单证”。尽管该定义将FCR签发人限定于货运代理,但实务中,也有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情形。FCR具有以下特点:一、FCR不是物权凭证;二、FCR不可转让;三、FCR一般出现在FOB或EXW价格术语中;四、FCR不是运输合同证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FCR单能否替代海运提单进行出口退税备案

 

留言时间:2024-04-10

 

问题内容:

因为我司客户指定货代出FCR单,所以货代在发货后只提供FCR单给我司,我们能否用FCR单替代海运提单进行出口退税备案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4-1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图片

 

 

以下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

 

回复情况

  • 受理号:144000********36661

  •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 标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

  • 内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中,我司出口货物后取得由承运人提供的FCR(即承运人的收据证明),而非海运提单,是否可以由FCR代替海运提单做为备案单证?

     

  • 咨询人:庄小姐

  • 咨询时间:2022-09-13 15:54

  •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2-09-15 10:22

回复内容: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图片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