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的是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但实务中有地方税务机关并没有过多强调“全体员工”,而更关注的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部分参保人员工资为基数计算扣除标准。麒麟君认为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既然是“自愿”,那就不应该要求“全体员工”,否则自相矛盾导致寸步难行,违背了鼓励企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推进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本意。
1、广东省税务局:只为公司高管而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能予以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时间:2020-05-18
我们公司为了促进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专门为公司高管购买了大概几十万的补充医疗保险,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必须是“全体员工”,只是为公司高管而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予以税前扣除。
2、深圳市税务局: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21-12-28 17:43:33
问: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目前企业为员工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但是因为存在部分短期工和内退人员放弃了该项福利,所以,企业并未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吗?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天津市税务局:仅为高管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依法代扣代缴个税后可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 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19-02-28 15:35:15 ]
[黄橡文] 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税前扣除。[2019-02-28 15:36:30 ]
5、内蒙古税务局:只为部分职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该部分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扣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全文失效)
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只为部分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该部分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扣除。
……
企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交由具有经营资质的补充养老金管理公司(年金管理公司)或各类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可据实税前扣除。为防止企业挪用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对企业自提自管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企业按税法规定自提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实际用于职工医疗并取得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时,据实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件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财政部的文件明确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但退休人员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又因“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税前扣除,这个矛盾有没有解决的办法?麒麟君先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捐赠支出一般情况下也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支出可以。戴上“公益性”的帽子,捐赠支出的税收身份就摇身一变,开始用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来作为衡量标准。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似乎也可以按照这个思路去理解,当单独报销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时,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税前扣除;混入补充医疗保险的队伍,就应该用“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作为唯一扣除要求。
类似的例子麒麟君还想到两个:工会经费和党组织活动经费。这两项费用与补充医疗保险的相似处更多,都是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税前扣除标准都有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单独建账意味着一种“税收上的隔离”,实务中我也没见过哪个税务机关去核查企业工会经费账户票据的合规性、支出的规范性。下面北京税务局的答复明确说了补充医疗保险列支的退休人员的医药费不超标准的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也明确指明补充医疗保险的用途之一是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1、北京市税务局:实际发生的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从税前扣除
问:对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 号,以下简称财社〔2002〕18 号)的规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根据财社〔2002〕18 号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实际发生的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补充医疗保险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
三、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防止职工因病返贫,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为其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申请设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保险制度,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国家应从税收政策方面加以鼓励和支持,原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是允许其税前扣除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以防止企业借这部分开支逃避国家税收。
3、河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168问(2019.1.1)和国税总局2016年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上文北京税务局的答复,提取而未实际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已失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文件也持相同观念。但麒麟君想说的是,企业提取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分为企业自提自管和委托保险机构代管,本质上并无区别。财社〔2002〕18号文件也明确要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中也多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标准、主要用途、结余管理、公示制度等方面有所要求。实务中企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也基本制定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一句话而言,补充医疗保险在严格制约下,并不会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钱袋子。税务机关似乎没必要追踪支付到补充医疗保险账户内资金的使用状况,从源头标准上把握能使税务征管工作更方便高效。
内蒙古税务局:自提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实际用于职工医疗并取得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时,据实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全文失效)
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交由具有经营资质的补充养老金管理公司(年金管理公司)或各类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可据实税前扣除。为防止企业挪用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对企业自提自管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企业按税法规定自提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实际用于职工医疗并取得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时,据实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主要形式有:(1)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而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其种类包括:普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可能是一种商业保险,也可能不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可能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也可能不是补充医疗保险。它们存在一种交叉的关系,它们的交叉内容就是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既是一种商业保险,也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除此以外,其他的商业保险均不是补充医疗保险,其他的补充医疗保险也均不是商业保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全部(托管)或部分(自管)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比如《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宁医发〔2023〕87 号)就明确规定,支持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普遍适用、保障适度、 费用合理、运营高效”的原则,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紧密衔接的普适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保障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用人单位选择;用人单位也可与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设计定制化、个性化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可优先与政府部门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再比如《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3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管理。支持用人单位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的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问题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 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那么,请问: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给付型),非报销型, 其支出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所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类型如下附件所示)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防止职工因病返贫,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为其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全体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由于您的附件上传不成功,无法查看所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类型,若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则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里例外,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2、北京税务局(抱歉,没找到具体来源)
问: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范围可以按照《保险法》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确认。
以上问题虽然是北京税务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答复,但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同样具备参考意义。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机构去判断,是商业保险还是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税务局显然不如医保机关和保险机构专业。
五、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看似没有争议,但实务中很多细节需要注意。例如企业自管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企业拨付资金到补充医疗保险账户是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在员工实际报销医疗补助时扣缴?而企业托管型补充医疗保险也面临这个问题,同时还存在商业医疗保险报销下来的金额是否属于保险赔款等等。
有专家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但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无法在计提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在职工拿医院等有效收费单据报销的当月,按实际报销金额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1、吉林省税务局:企业为职工个人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没有相应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1)按照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请问目前是否依然在执行这条规定?
(2)个人工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应发工资是否应该包含补充医疗保险费?某单位将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总额按职工总额的4%提取后再按企业员工人数平均分摊到月得出的数额加到员工的应发工资中去计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符合有关规定吗?若符合,请指出符合哪项规定?
答: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针对第一问:目前仍在执行。
针对第二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年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707号)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提示:企业为职工个人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没有相应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青岛市税务局: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扣缴个税
问题内容:请问企业为职工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如果每月按照固定比例计提后缴入企业自行管理的专户,职工需要在每月计提时并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个税,还是在职工实际报销时按照实报实销金额计算个税?谢谢!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河南省务局: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扣缴个税
问题内容: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4、国家税务总局:补充医疗保险应合并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暂不能比照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昆税稽罚﹝2023﹞42号: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单位职工及其家属报销医疗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违法事实:个人所得税——违反税收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15年~2017年期间,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单位职工及其家属报销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报销特困医疗费、特殊慢性病门诊费、住院费等)共计2,374,782.61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58,814.58元。
6、黑龙江税务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具有保险赔款性质,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我公司施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工资总额5%计提,并根据职工实际发生情况,在发生时予以报销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职工在取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手术费用时,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具有保险赔款性质,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7、河南省税务局: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应于企业向保险机构缴付是扣缴个人所得税
留言内容:我公司在近期的税务评估中遇到一个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希望能得到明确的答复。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省医保中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按月将补充医疗保险缴纳至省医保中心,其如何使用,如何分配我们企业无支配权。如果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应该由省医保中心在打入个人账户时进行代扣代缴?公务员享有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8、河南省税务局:大额医疗保险,潜伏在基本医疗保险众的二五仔!
问题内容: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洛政办〔2001〕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等文件规定,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此部分费用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文日期:2018年08月31日)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以上文件,您咨询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里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了要考虑5%的标准之外,还面临取得什么样的税前扣除凭证,以及个人缴费部分能否税前扣除等问题。我们前面分析过程中提到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事实上各地医保财政部门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中,还有为职工家属报销的内容,那么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对待呢?
1、福建省税务局: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09时04分
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保险费是否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仅包括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2、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可凭委托协议、资金支付记录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问:有网友提问,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不予开具发票,凭借哪些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陈林峰]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凭委托协议、资金支付记录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2021-04-19 10:01:43 ]
3、天津市税务局:默许了,家属的保险业可以扣除。麒麟君感觉逻辑上与上文分析退休人员保险时一样,不问归处,源头管理
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对签署的合同有什么具体要求?合同内容中包含家属保险,但是能分开,职工的保险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0-03-06 13: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黄橡文: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3]5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我国目前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以列举的形式,明确若干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不在列举范围内的自然可以抵扣,补充医疗保险就是这个状况。与之类似、很多人容易混淆的还包括党组织活动经费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支出取得专票后能否抵扣进项等。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回复日期:2019-11-08
问:请问给企业所有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另外,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