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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一致是税务预警指标?其纳税义务时间点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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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有建筑企业或财务朋友们咨询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吗?建筑行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点,主要取决于税法规定以及具体的业务情况。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具体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具体情形:①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或服务)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②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如无书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收款日期,则为货物(或服务)发出的当天。④预收货款方式: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或类似长期建筑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对于一般建筑项目,如果采取预收工程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类比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规定。
3.建筑业特殊性考虑:
①建筑企业开工前,取得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如果提前开具带税率的发票,需要提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建筑企业开工后,一般为收到工程款、开具发票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三者孰早的时间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③预收款未提前开具带税率发票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预收款抵扣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④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⑤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具体时间还可能受到项目合同、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建筑业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业务情况,以确保合法合规。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纳税义务时间:企业所得税以年度为一个纳税年度,通常应在次年的一定期限内进行汇算清缴。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义务时间是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间。
2.特殊情况的纳税义务时间:①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业务,如大型设备或工程项目的预售,纳税义务时间可能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如果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并同时收到款项,纳税义务时间则为提供劳务并收款的当天。③对于分期收款或赊销的情况,纳税义务通常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产生。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采用完工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如果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按完工进度收取工程款或者开具发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点受多种因素影响,由于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未确认收入导致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属于合理差异,但两税收入不一致属于税务预警指标,为确保合规性,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税法动态,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以获取准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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