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怀税一稽罚﹝2020﹞7号
主播提供虚开发票
BRSINTC
怀税一稽罚﹝2020﹞7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怀化欢乐星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2月取得珠海市宪旭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1月27日开具的1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 “*广告服务*广告费”,发票代码为4400172320,发票号码分别:№64566726至№64566735,金额共计1000000.00元(含税),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将此发票记入2018年2月8日记字第2号记账凭证,借计“管理费用-广告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张明”。经询问调查得知,以上经济业务系你单位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派旗下签约主播参加腾讯直播平台举办的花样直播年度大赛,为了使本单位签约主播张蕾能成功晋级到决赛,你单位通过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明(个人)账户在腾讯平台充值100多万元用于礼物打赏。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又从杭州一个名叫曹晨阳处借款100万元在腾讯平台继续进行礼物充值。最后终于使你单位签约主播张蕾获得了冠军。你单位于 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委托张建分4次将所欠曹晨阳的借款通过张蕾已全额还清。此次比赛你单位向腾讯平台冲值和购买礼物共计100多万元,故你单位找平台跟主播提供发票,张蕾提供了以上10张发票。以上你单位发生上述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你单位未经核实审查取得以上10张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处以违章罚款
02
杭税稽罚﹝2021﹞59号
打赏收入等线上平台收入
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纳税
BRSINTC
杭税稽罚﹝2021﹞5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杭州乐活几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2-07-21
违法事实 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你单位通过有赞微商城平台运营“乐活相对论200907”网店取得销售收入(以下均为含税收入)91212.24元、抖音平台运营“潼臻一生官方旗舰店”网店取得销售收入9885775.87元、打赏收入454.66元、线下亲子活动收入454.66元,以上收入合计9978638.77元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纳税,相关成本均已在发生年度入账列支,其中:2019年三季度-2020年三季度取得231603.24元销售收入低于增值税起征点,2020年四季度取得销售收入646189元,已申报收入450000元,未申报收入196189元;2021年一季度取得销售收入1120947.55元,已申报收入265984.97元,未申报收入854962.58元;2021年二季度取得销售收入7979898.98元,已申报收入3531045.92元,未申报收入4448853.06元。以上追缴增值税57089.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98.12元。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的增值税57089.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98.12元分别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5452.27元。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9年、2020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的增值税57089.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98.12元分别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5452.27元。
03
武税稽罚﹝2023﹞2号
武汉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补税罚款超4800万元
BRSINTC
武汉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3426624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稽罚﹝2023﹞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03
处罚内容 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031,527.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03.1527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至2022年5月经营销售新车、二手车、租赁下线车,以及销售经纪代理服务、贷款服务等业务中,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如实、足额申报销售收入,未如实、足额申报纳税问题。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
04
武税二稽罚﹝2023﹞25号
武汉鲜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到2650万元长期挂“应收账款”的贷方
BRSINTC
武汉鲜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U2J45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罚﹝2023﹞2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26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9年偷税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66243元(其中:增值税涉税罚款9964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罚款6975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6.62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违法事实 增值税检查情况:1.经查发现该公司将2018年7-11月收取的购货方-湖南渔家姑娘食品有限公司预收货款金额26,505,247.43元长期挂“应收账款”的贷方,检查组到下游企业外围取证,核实该业务实际为顺祥食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921187242236H)于2018年与武汉鲜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水产品的采购业务,货款总金额93824184.60元,顺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11月委托湖南渔家姑娘食品有限公司先期支付了预付购货保证金26,505,247.43元,后面分期支付了全部购货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该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2.增值税留抵退税检查情况:经核实,应查补的增值税税款为2018年8-11月、2019年1-4月与企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305245.15元无关联,故对你公司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行为未定性为骗取留抵退税。增值税附加税费检查情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2019年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39508.25元。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2019年应补教育费附加59789.25元。3.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七款,2019年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29894.62元。印花税检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发货未开具发票部分应查补2019年印花税3912.80元。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增值税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应调减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29192.12元。印花税应调减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912.80元。以上共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573547.28元,申报2019年亏损2587585.33元,弥补2019年亏损1573547.28元。核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014038.0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20100MB1524885X
05
武税二稽罚﹝2023﹞30号
餐饮管理公司隐匿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
BRSINTC
武汉周辣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F2LXA8W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罚﹝2023﹞3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8
处罚内容 该公司收取技术服务费采取账外隐匿收入的手段,导致少缴增值税117,880.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25.80元、企业所得税1,397.9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1,701.95元。
罚款金额(万元) 6.17019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2021年9月及2022年(单位)通过开店咨询、理论培训、产品技术培训、筹备指导等取得技术服务收入,收取方式为:一是收取加盟费;二是线上(饿了么、美团)提点。你(单位)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合计取得收入3,854,265.85元(其中:2021年9月收入142,298.98元、2021年4季度收入416,891.29元、2022年1季度收入440,483.84元、2022年2季度收入443,118.60元、2022年3季度收入1,964,668.60元、2022年4季度收入446,804.54元)。至今,未按财务处理规定确认销售收入3,854,265.85元,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款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一款: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3季度增值税117,880.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3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125.8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3季度教育费附加1,768.20元。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3季度地方教育附加1,178.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6
梅税稽罚﹝2024﹞3号
抖音平台、京东平台、天猫、拼多多平台取得收入未缴税
BRSINTC
梅河口市东思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MA0Y5XNW3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税稽罚﹝2024﹞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4
处罚内容 罚款657563.09元。
罚款金额(万元) 65.75630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问题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你(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但是你(单位)一直没有设置账簿。检查人员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限期内你(单位)未设置账簿。无法提供成本、费用等财务资料。问题二:取得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记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全额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2021至2023年度共取得含税商品销售收入16,252,669.13元、含税服务收入8,580.00元,其中:抖音平台(尚品美食企业店)商品销售收入14,893,385.12元(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京东平台(东思北食品专营店)商品销售收入907,889.68元(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快手平台(东思北店)商品销售收入29,864.01元(2022年1至4月);向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收入409,017.23元(2021年3至2023年12月);为拼多多提供地推服务取得服务收入8,580.00元。按月收入见《销售收入汇总表》。问题三:你(单位)没有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单位)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均为梅河口市河南街劳动嘉园5号楼3-007-103-4-6-2。经实地检查,该地址为劳动嘉园5号楼4单元6楼,面积75.98平米,房屋价值2024该房屋设计为2室、1厅、1厨、1卫,你(单位)使用小卧室为办公室,约为房屋面积的五分之一,经计算该企业办公用房计税依30.00元,据为28340.20元(202430/5*70%=28340.20);该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5号楼共7层,你(单位)估算计税土地面积为2.4平米。根据《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请示》(梅政文[2014]22号)及《关于调整梅河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吉财税[2014]447号)之规定,该地属于二等地,按照9元每平方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事实已经企业确认同意。(二)补税情况1、增值税应补1260650.05元。(计算过程见《增值税计算表》。2.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51368.98元(计算过程见《附加税计算表》)。3.教育费附加应补21838.27元(计算过程见《附加税计算表》)。4.地方教育附加应补14558.85元(计算过程见《附加税计算表》)。5.房产税经计算该企业2021年每季度应补房产税85.02元,2022至2023年度每季度应补房产税42.51元,共计680.16元。6.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每季度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5.40元,2022至2023年度每季度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2.70元,共计43.20元。7.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383.54元、2022年多缴企业所得税552.26元、2023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2573.07元。补退相抵后,2021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383.54元、2022年多缴552.26元抵2023年度应缴后,2023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2020.81(12573.07-52.26)元,未到汇算期限由你(单位)自行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第9未按规定设置帐簿(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你(单位)应当设置而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予以罚款。对该企业采用不记账、不申报或少申报计税依据的手段,造成上述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四、违反税款征规定”第17裁量基准“(一)五年内因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20581MB1507583E
07
梅税稽罚﹝2024﹞6号
抖音平台、快手平台收入未按规定记账、隐匿销售收入
BRSINTC
梅河口市澳隆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MA17Q4T96Y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税稽罚﹝2024﹞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9
处罚内容 罚款112513.79元。
罚款金额(万元) 11.25137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问题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你(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但是你(单位)一直没有设置账簿。检查人员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限期内你(单位)未设置账簿。无法提供成本、费用等财务资料。问题二:取得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记账、隐匿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全额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2021至2023年度共取得含税商品销售收入26,576,220.15元,其中:抖音平台(梅河口市澳隆食品鲲泽良品)商品销售收入13,702,449.71元(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快手平台(鲲泽良品)商品销售收入12,839,859.63元(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平台外销售收入33,910.81元(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按季度收入见《销售收入汇总表》。问题三:你(单位)没有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金三系统查询显示你(单位)2021年及2022年未进行印花税申报。由于你(单位)不能提供合同,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于纳税人不能提供购销合同的,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企业应按照购进金额的70%核定购进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的20%核定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2022年7月1日后按应征印花税行为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第9未按规定设置帐簿(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四、违反税款征规定”第17裁量基准“(一)五年内因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20581MB1507583E
08
沪税稽三罚﹝2024﹞33号
处2023年二季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4541.2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270.61元
BRSINTC
上海藤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0JTX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三罚﹝2024﹞3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29
处罚内容 处2023年二季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4541.2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270.61元。
罚款金额(万元) 0.72706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程序处罚
违法事实 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100000024212124
09
锡税二稽罚[2024]77号
以发放奖金的形式进行股东分红5478610元,违规税前扣除
BRSINTC
锡税二稽罚[2024]77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江阴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677,028.9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1、黄金柜台账外取得货款46797144.35 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餐饮部门有20444201.11元收入未按规定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其他柜组缴入账外的款项记入账外账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计4503997.63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店铺出租收入460329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5、柜台出租收入合计231914.92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6、收取商户补偿款40万元,直接提现,隐匿收入。
7、以发放奖金的形式进行股东分红5478610元,违规税前扣除。
8、账外银行账户利息收入15669.50元,未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
(二)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账外发放奖金708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60.86元。
2、账外发放集资利息207347.2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469.44元。
3、以发放奖金形式分配股息107811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8217.83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15677028.9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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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税稽三罚〔2024〕69号
你单位通过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计入当年度研发费用,将日常运营发生的技术服务费等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BRSINTC
甬税稽三罚〔2024〕6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宁波红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99,718.6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3-2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违法事实:2020至2022年经营期间,你单位通过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计入当年度研发费用,将日常运营发生的技术服务费等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1982556.37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982556.37元;2021年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1989819.12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989819.12元;2022年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2430385.11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430385.11元。2024年2月23日,你单位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6500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799437.23元的50%的罚款,计399718.6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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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税稽一罚〔2024〕6号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333513.51元1.3倍的罚款
BRSINTC
甬税稽一罚〔2024〕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宁波万信全速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733,567.5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1-0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将调车装货业务外包给个人,取得其提供的票面销货单位为上海信善物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共计金额5405405.40元,税额594594.60元,价税合计60000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导致少缴增值税59459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621.62元、教育费附加17837.84元、地方教育附加11891.89元、企业所得税1333513.51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333513.51元1.3倍的罚款,计173356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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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税稽一罚〔2024〕6号
匿报研发试制品销售收入、研发下脚料收入的行为,未冲减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BRSINTC
甬税稽三罚〔2024〕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象山宏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1,781.0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1-0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2020年4月至2023年8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研发试制品给客户公司,总金额443705.00元(含税),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研发下脚料,总金额86800.00元(含税),所有产品已发出,款项由你公司以现金方式收款,未开具发票。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在账簿中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469473.48元,导致少缴增值税61031.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51.57元、教育费附加1830.96元、地方教育附加1220.63元。2023年11月10日,该单位已预缴增值税60000.00元。上述匿报研发试制品销售收入、研发下脚料收入的行为,未冲减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造成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6017.70元,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6304.46元,少计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75823.02元,少计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0801.78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61031.52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515.76元;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440.88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20.44元;处以所偷印花税89.62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4.81元。合计罚款31781.0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实施检查中能主动配合,并缴纳税款,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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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税稽三 罚 〔2024〕 16 号
个体户为其他单位股东分红税筹提供发票被查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4〕 16 号
案件名称 宁海诺名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经营期间,你服务部在为宁波美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市场推广业务时,向对方开具了项目名称为销售推广服务的宁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9份,共计价税合计1400000.00元,并收到受票单位所付全部款项1400000.00元。其中12份系为受票单位股东套取现金用于分红而虚构业务开具,价税合计900000.00元,发票代码为033022200111,发票号码分别为24671361、24671364、24671366-24671368、24671370、24671374-24671379(证据一、二)。上述发票的销售额已在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各项应缴税款已全部缴纳。上述发票涉及款项900000.00元,已转入受票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各股东账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海诺名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 92330226MABM0R2H26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明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服务部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70000.00元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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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税稽一 罚 〔2024〕 8 号
网上平台的蔬菜销售货款个人账户收款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一 罚 〔2024〕 8 号
案件名称 宁波食惠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2021年经营期间,你单位将网上平台的蔬菜销售货款,部分进公账,部分进个人银行账户,其中进公账:观麦合计金额3099228.94元、美团快驴合计金额565391.30元、美菜合计金额86122.76元(未做收入);进个人银行账户:多多买菜-食惠合计金额1234050.99元(未做收入)、淘大集-食惠合计金额88137.28元(未做收入),上述未做收入货款合计金额1408311.03元,导致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69288.4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食惠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83MA2H5F3899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书杰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69288.41元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55430.73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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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超容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216363元!基金规费征缴事项通知书
BRSINTC
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基金规费征缴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9-20 16: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基金规费征缴事项通知书
邵二 税规 通 字〔 2024 〕 018 号
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
一、事由:限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依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2022年6月22号房地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调度备忘录要求和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给税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欠费。
三、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邵阳市广电星苑项目超容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216363元,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清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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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税一稽罚﹝2023﹞63号
武汉和济鼎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抵扣补税罚款超过2500万元
BRSINTC
武汉和济鼎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5203995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罚﹝2023﹞6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7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在与武汉顺其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天辰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智泽嘉韵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其虚开的484份发票(合计金额40,463,999.81元,合计税额6,151,740.19元,价税合计46,615,740.00元)的行为,定性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行为罚款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16816112.8元(其中:增值税6,149,192.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0,443.46元,企业所得税10236477.05元),定性为偷税,拟处0.5倍涉税罚款8408056.55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最终处涉税罚款8408056.55元。
罚款金额(万元) 840.8056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武汉天辰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智泽嘉韵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顺其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却让3家公司为你单位虚开发票448份(金额40,463,999.81元,税额6,151,740.19元,价税合计46,615,7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并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20100MB172549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