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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购买方,由于提前付款,对方给了现金折扣,对应的这部分进项税需要转出吗?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发布时间:2024-12-30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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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是购买方,由于提前付款,对方给了现金折扣,对应的这部分进项税需要转出吗?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解析:为尽快取得货款,销售方对购货方作出付款折扣承诺,这部分折扣属于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
对于采购方发生的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核算:
1.采购发生时,按全额确认应付账款: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照政策规定,作为销售方,销售的货物仍是全额确认增值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因现金折扣而减少增值税销项税。因此,对于购买方来说,按取得的全额的发票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即可(当然,不得抵扣进项的行为除外),无需把现金折扣部分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2.提早付款享受现金折扣: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在税收上,现金折扣实质上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购买方提前付款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不需要给销售方提供发票,并且也不需要给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请参考,现金折扣发生的相关证据链:
①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
②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
③有银行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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