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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根错节:房开公司售楼赠送景区门票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4-12-06   来源: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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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时,向能够带来大量购房者的部分客户赠送价值可观的门票。假如这部分客户购买的楼房含税价200万元/套,则获赠价值5万元的景区门票,甲公司咨询:

1.购进景区门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2.赠送景区门票是否视同销售?

3.发票如何开具?

【解决】

一、关于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甲公司购进的景区门票为文化体育服务并用于楼房销售活动,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二、关于视同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甲公司售楼时赠送景区门票,是在有对价前提下的“有偿”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在合规开票的情况下,不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实际上,“买一赠一”是一种折扣销售行为,应按折扣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三、发票开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将楼房与景区门票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不得扣减折扣额。举例说明,假如甲公司将楼房单独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赠送的景点门票未开具发票或者单独开具发票,则景点门票5万元不得从楼房200万元销售额中减除,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不动产发票属于特定业务发票,项目名称仅允许选择不动产类商品编码,赠送的景点门票无法与楼房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注明。因此,建议甲公司将转售门票服务另开发票,即销售不动产发票与转售服务发票分别开具,同时在发票上体现折扣额,并以载明售楼赠送景点门票条款的书面合同作为佐证,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答复为准。

【建议】

关于有偿赠送不征收增值税,现行增值税政策只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并没有限定折扣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此情况下,建议甲公司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规定,将总的销售金额200万元按照楼房和景点门票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并适用不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9%,转售文化体育服务,适用税率6%。

按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楼房销售额=200×[200÷(200+5)]=195.12(万元)

转售景点门票销售额=200×[5÷(200+5)]=4.88(万元)

楼房应申报销项税额= 195.12÷(1+9%)×9%=16.11(万元)

转售景点门票应申报销项税额=4.88÷(1+6%) ×6%=0.28(万元)

假设不动产销售发票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不动产和服务,则A公司可选择三种方式开具发票:

方式一,按折后金额分两栏开具,楼房195.12万元,景点门票4.88万元,价税合计200万元。

方式二,分四栏开具,楼房200万元,折扣-4.88万元(税率9%);景点门票5万元,折扣- 0.12万元(税率6%),价税合计200万元。

方式三,分三栏开具,楼房200万元,景点门票5万元,折扣-5万元,价税合计200万元。

其中,方式一和方式二是按照公允价值分摊确认收入的处理;方式三是按照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的处理。

“买一赠一”买、赠税率相同的,直接按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税率不同的则须按公允价值分摊确认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本案中,楼房与景点门票适用税率不同,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销售额进行税务处理时,税收成本低、对甲公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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