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段文涛
比如,一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银行账户查询情况:经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未备案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虚假:检查人员前往某农商行查询你单位系统中登记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信息,结果查无此账户。”“检查人员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到你单位未报告存款账户账号信息”……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更是明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通过这些公开的税务案件处理文书可见,在实务中,不完整报告、虚假乃至不报告银行账户等“银行账户信息虚假”问题,已成为偷逃税、虚开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标配”。
存款账户报告路径
登录新电子税局?
④再者,通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菜单进入后,界面会显示已采集的存款账户信息,纳税人可在此界面点击【新增账户】、【变更】等功能菜单,进行存款账户账号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