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风险分析及法律责任区分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2月16日,有同学咨询:如何区分偷税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偷税与不申报纳税,都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如何区分其税务风险分析及法律责任呢?现拟定提纲与大家简要探讨。
一、偷税与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差异
1.偷税的法律责任
主观要件:偷税要求纳税人存在主观故意,即通过伪造、变造、隐匿账簿或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第63条)。
处罚标准: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可处偷税金额0.5倍至5倍罚款;若构成逃税罪(《刑法》第201条),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追征期限:无限期追征,不受五年限制。
2.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行为界定:包括“逾期未申报”和“不进行纳税申报”两类。
逾期未申报(《税收征管法》第62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最高罚款1万元,追征期通常为五年(国税函〔2009〕326号)。
不进行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完全未履行申报义务,但需区分自然人与企业。
自然人:适用五年追征期,且不直接构成偷税(国税办函〔2007〕647号)。
企业:因已办理税务登记,视为“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无限追征)。
提醒:《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所称不进行纳税申报,仅适用于自然人。
二、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及主体差异
1.执法主体
税务局(征管局):通常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补税及滞纳金,按逾期未申报处理,罚款上限1万元(如之江酒业案例)。
稽查局:立案稽查后,若认定主观故意,按偷税处理,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可达税款5倍。
2.执法依据
逾期未申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2条,核定应纳税额并追缴。
偷税:《税收征管法》第63条,需证明纳税人主观故意及违法行为。
不申报纳税:《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但实务中企业可能被升级为偷税。
三、实务案例解析
1.之江酒业案
案情:追缴1994-2009年消费税8500万元,税务局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逾期未申报),未认定偷税。
关键点:执法主体为税务局,未启动稽查程序,故按逾期处理,规避无限追征风险。
2.注销清算个人所得税案
案情:高某某、郑某某因未申报注销清算所得被通知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通〔2025〕195号、***通〔2025〕196号),依据第62条、第68条。
风险判定:若未故意隐瞒,属逾期未申报,补税+滞纳金即可;若稽查介入并认定故意,则可能升级为偷税。
四、风险应对建议
1.主张无主观故意
引用《税总函〔2013〕196号》《税总函〔2016〕274号》,证明企业对政策理解偏差,规避偷税认定。
2.区分申报与缴纳环节
若已申报但未缴税,按“欠税”处理(无限追征),需及时补缴避免滞纳金累积。
3.关注执法主体差异
税务局通知时,争取按逾期未申报结案;若稽查局介入,需重点抗辩主观故意。
五、总结
现行法律对“不申报纳税”的界定存在模糊性,企业连续未申报易被认定为偷税,导致重罚。实务中,税务机关倾向于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但稽查程序的启动将显著提高风险。纳税人需精准区分行为性质,善用政策抗辩空间,避免法律责任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