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前言
发票是企业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但是在实际经营中,许多企业因多种原因会出现取得发票与成本费用金额不匹配的问题。
那该如何解决呢?跟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情景一
问
你好!我公司发现目前获得的发票金额低于成本费用列支金额,经查是上个月从A公司购进了一批材料,款项已经支付但还未取得发票。
如果季末还未能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候还能作为成本列支吗?如果年底前还未取得发票怎么办?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3
因此你司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且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并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发票。补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景二
问
那如果我公司次年汇缴期结束后取得了发票,该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你司可以在获得发票后调整该支出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对该部分支出做补扣处理。
情景三
如果取得了发票,是不是之前留存的付款凭证、合同协议等资料就没有留存的必要了?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情景四
如果A公司已经失联无法获取发票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小贴士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你司可以在无法获取发票的情况下准备相应资料做税前扣除。
情景五
我公司与自然人B发生了一笔业务,还需要取得发票作为成本列支的凭证吗?
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2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03
因此,你司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情景六
除了发票外,还有哪些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
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
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