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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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的三则稽查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7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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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对某一时间节点之前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该时间节点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的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规避原股东隐藏债务继而由新股东间接承担公司资产减值风险的一种交易行为。

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在计算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被投资企业的债务金额或者加上被投资企业的债权金额,而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减除债务金额,因此很多股权转让往往是“以承债式股权转让之名,行偷逃所得税之实”。下面,就让我们通过几则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76586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中山税稽罚〔2022〕47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8年联同张**与中山市*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公司”)签订《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及《〈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总作价92,086.7916万元,合同标的为中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100%股权。《主合同》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并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2019年7月30日。 合同约定交易价款为920,867,916.00元,包括受让方承担标的公司欠原股东的款项。

尽管《主合同》约定受让方承担标的公司对外债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049万元。经交易双方确认,实际执行合同中受让方为与转让方在资金上完全交割,实际为标的公司承担了欠原股东(转让方)的债务198,345,054.24元(含1,980,000.08元定向贷款利息),支付原股东垫支的工程款25,000,000.00元。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原股东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款为697,522,861.76元。【注:697,522,861.76元=920,867,916.00-198,345,054.24-25,000,000.00】

置业公司股权转让款总额697,522,861.76元,你单位因持股置业公司6%股权,按规定应确认相应份额的股权转让收入,在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即2019年7月30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即你单位应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股权转让所得。

你单位在2018年、2019年《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期末数与年初数比较没有发生变化,2019年《利润表》没有反映出与股权转让收入相当份额的“营业外收入”,且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也没有申报股权转让收益情况。

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确认你单位在本次检查前账面没有因为转让股权而确认相应的收入,也没有申报相应的企业应纳税所得。对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股权转让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你单位予以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你单位因转让股权没有在账簿上列收入少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41,851,371.71元(=股权转让款总额697,522,861.76×6%)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0,362,049.49元【注:本案例有投资成本扣除】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181,024.75元。

案例二:

行政相对人名称:惠州市金墺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1D7LM0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惠税稽 罚 〔2023〕 4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与你(单位)、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存在关于惠州大亚湾朝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上述三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项目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4,800.00万元,约定将目标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德丰公司、目标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你(单位),并于2018年7月9日办理工商信息变更。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616,030.25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债权债务处置确认书、目标公司会计凭证显示,上述股权转让款4,800.00万元,包括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转让在目标公司取得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的5000.00平方米商业用地过程中,向目标公司投入资金或代目标公司支付款项所持有的债权共计10,601,000.00元。 

2、资金收付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银行回单显示,你(单位)于2018年7月3日通过公司账户向刘某辉私人账户支付400,000.00元,附言:股权转让款。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收购目标公司40%股权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合作方德丰公司代为支付,合作项目全权由德丰公司经营管理。 

3、原自然人股东原始成本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的验资报告显示,刘某辉2009年成立目标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已于2009年2月24日分两笔实缴转入目标公司对公账户。 

4、纳税申报情况

经查询系统2018年度申报明细查询、入库明细显示,你(单位)合作方德丰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代扣代缴上述股权转让业务所涉及个人所得税1,723,206.05元,计税依据:8,616,030.25元,代刘某辉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0元;你(单位)申报缴纳关于上述股权转让印花税200.00元,计税依据400,000.00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情况说明、德丰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申报明细查询显示,由于你(单位)合作方德丰公司在办理代扣代缴业务人员非财税专业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导致按照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616,030.25元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算应代扣代缴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个人所得税,导致与实际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存在差异。

同时你(单位)按照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实际出资1,000,000.00元为基础,以股权受让比例40%申报缴纳印花税,即你(单位)按照400,000.00元(计算:1,000,000.00×40%)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4,800.00万元为基础,印花税计税依据应为19,200,000.00元(计算:48,000,000.00×40%),两者存在差额18,800,000.00元(计算:19,200,000.00-400,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你(单位)按照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实际出资1,000,000.00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导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9,400.00元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9,400.00元处以50%的罚款4,700.00元(计算:9,400.0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受让方德丰公司与你(单位)代扣代缴时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股权收入27,782,969.75元,导致应扣未扣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个人所得税共计5,551,793.95元,其中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20,717.58元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税款处以50%的罚款1,110,358.79元(计算:2,220,717.58×50%)。

罚款金额(万元): 111.505879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6-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案例三: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0157290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3〕 4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显示,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与你(单位)、惠州市金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墺公司”)存在关于惠州大亚湾朝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上述三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项目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4,800.00万元,约定将目标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你(单位)、目标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金墺公司,并于2018年7月9日办理工商信息变更。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616,030.25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债权债务处置确认书、目标公司会计凭证、刘某辉资金支付情况显示,上述股权转让款4,800.00万元,包括刘某辉转让在目标公司取得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的5000.00平方米商业用地过程中,向目标公司投入资金或代目标公司支付款项所持有的债权共计10,601,000.00元。 

2、资金收付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银行回单显示,你(单位)于2018年7月2日通过公司账户向金墺公司公司账户支付400,000.00元,附言:往来款;于2018年7月3日通过公司账户分5笔向刘某辉3个私人账户分别支付600,000.00元、23,400,000.00元、15,600,000.00元,附言:股权转让款或协议款;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公司账户向刘某辉私人账户支付2,000,000.00元,附言:股权转让款;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公司账户向刘某辉私人账户支付2,173,204.74元,附言:股权转让款;于2018年7月6日通过公司账户向目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3,810,000.00元,附言:付金墺借款;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公司账户(向目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16,795.26元,附言:社保。上述支付款项合计4,800.00万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2018年7月2日,向金墺公司公司账户支付400,000.00元,其原因是根据与金墺公司的合作约定,由你(单位)负责资金的筹措支付,该笔款项已于2018年7月3日由金墺公司支付到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私人账户;2019年3月19日,向目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16,795.26元,主要用于目标公司转让后,应由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负担的刘某军的社保费用;2018年7月6日,向目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3,810,000.00元,主要用于清偿刘某辉以目标公司名义欠下的债务。 

3、原自然人股东原始成本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的验资报告显示,刘某辉2009年成立目标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已于2009年2月24日分两笔实缴转入目标公司对公账户。 

4、纳税申报情况 

经查询系统2018年度申报明细查询、入库明细显示,你(单位)于2018年7月19日代扣代缴上述股权转让业务所涉及个人所得税1,723,206.05元,计税依据:8,616,030.25元,代刘某辉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0元;你(单位)申报缴纳上述股权转让印花税300.00元,计税依据600,000.00元。(税收缴款书号码:(171)粤地现01281828、(171)粤地现01281829、(180)粤地证07304666)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清算报告、情况说明显示,由于办理代扣代缴业务人员非财税专业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导致按照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616,030.25元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算应代扣代缴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个人所得税,导致与实际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存在差异。

同时你(单位)按照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实际出资1,000,000.00元为基础,以股权受让比例60%申报缴纳印花税,即你(单位)按照600,000.00元(计算:1,000,000.00×60%)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4,800.00万元为基础,印花税计税依据应为28,800,000.00元(计算:48,000,000.00×60%),两者存在差额28,200,000.00元(计算:28,800,000.00-600,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就惠州大亚湾朝辉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14,100.00元处以50%的罚款7,050.00元(计算:14,100.0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受让方你(单位)与金墺公司代扣代缴时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股权收入27,782,969.75元,导致应扣未扣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个人所得税共计5,551,793.95元,其中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331,076.37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税款处以50%的罚款1,665,538.19元(计算:3,331,076.37×50%)。

罚款金额(万元): 167.258819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6-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注点:

一、承债式股权转让下,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二、扣缴义务人被处罚后如何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纳税人面临什么税务后果?

三、当评估价低于实际转让价时,依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知识点引申:

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以“承债式”股权转让方式如何计算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该种计算方式适用于一人公司或各个股东按出资比例并按出资比例承担债权债务的情况。

二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该计算方式适用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并各股东各自承担债权债务的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承债式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是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来源:小颖言税、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麒麟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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