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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海洋环境保护)
财税〔2018〕23号(环保税有关问题),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公告 2021年 第16号规定执行。
财税〔2018〕117号(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6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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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解读:环境保护税政策解读
徐艺老师:环境保护税学习
2018年1月1日,我们迎来了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排污费成为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 第61号)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93号)2017年12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下发,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2.征收对象有哪些?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实际在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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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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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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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2)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案例(参考中华会计网校讲义
)
(一)水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1.某企业8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20千克。已知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分别为总汞0.0005、总镉0.005、总铬0.04、总砷0.02、总铅0.025、总银0.02。
解: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取前五项,8月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46800
2.甲企业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该企业有一个污水排放口,2019年4月排放总铅600千克,污染当量值0.025千克,假设当地公布的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当量为3.6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元。
解析: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600÷0.025=24000
应缴纳环境保护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24000×3.6=86400(元)
3.上海市B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铍各1千克。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各20千克,pH值检测出是6、污水排放量400吨。上海市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元/污染当量、氨氮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1.4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005、0.005、0.04、0.02、0.02、0.025;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4、1、0.8(单位:千克);pH值5-6的污染当量值为5吨污水。
(1)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
总汞:1÷0.0005=2000
总镉:1÷0.005=200
总铬:1÷0.04=25
六价铬:1÷0.02=50
总铅:1÷0.025=40
总铍:1÷0.01=100
总汞(2000)>总镉(200)>总铍(100)>六价铬(50)>总铅(40)>总铬(25)
(2)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总汞:2000×1.4=2800
总镉:200×1.4=280
总铍:100×1.4=140
六价铬:50×1.4=70
总铅:40×1.4=56
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2800+280+140+70+56=3346
(3)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单位:千克)
悬浮物(SS):20÷4=5
化学需氧量(CODcr):20÷1=20
氨氮:20÷0.8=25
pH值:400÷5=80
pH值(80)>氨氮(25)>化学需氧量(CODcr)(20)>悬浮物(SS)(5)
(4)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pH值:80×1.4=112
氨氮:25×4.8=120
化学需氧量(CODcr):20×5=100
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112+120+100=332
(5)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3346+332=3678
(二)大气污染物: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1.某企业6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160吨、氮氧化物228吨,烟尘45吨、一氧化碳20吨,该企业所在地区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千克),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已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当量值为0.95,烟尘污染当量值为2.18,—氧化碳污染当量值为16.7。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6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解析: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补充:1吨=1000千克):二氧化硫:160×1000÷0.95=168421.05;氮氧化物:228×1000÷0.95=240000;烟尘:45×1000÷2.18=20642.20;一氧化碳:20×1000÷16.7=1197.60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氮氧化物(240000)>二氧化硫(168421.05)>烟尘(20642.20)>一氧化碳(1197.60)
第三步,选取前三项污染物计算应纳税额:氮氧化物:240000×1.2=288000(元);二氧化硫:168421.05×1.2=202105.26(元);烟尘:20642.20×1.2=24770.64(元)
该企业6月应纳环保税税额=288000+202105.26+24770.64=514875.90(元)
2.上海市A企业2018年1月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氮氧化物20千克,一氧化碳30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上海市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二氧化硫6.65元/污染当量、氮氧化物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A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千克、0.95千克、16.7千克和0.0001千克)
(1)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氮氧化物:20÷0.95=21.05
一氧化碳:300÷16.7=17.96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10000
(2)按污染当量数排序
汞及其化合物(10000)>氮氧化物(21.05)>一氧化碳(17.96)>二氧化硫(10.53)
(3)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2=12000
氮氧化物:21.05×7.6=159.98
一氧化碳:17.96×1.2=21.55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12000+159.98+21.55=12181.53
(三)固体废物:计算公式: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贮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适用税额
1.某企业2019年4月产生尾矿15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5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0吨,适用税额为15元/吨。甲企业4月尾矿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元。
解析: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1500-500-300)×15=10500(元)
2.上海市C企业2018年1月产生煤矸石1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煤矸石2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吨,计算C企业1月煤矸石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应纳税额=(100-20-30)×5=250(元)
(四)应税噪声:计算公式: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例
1.某工业企业只有一个生产场所,只在昼间生产,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为1类,生产时产生噪声为70分贝,《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1类功能区昼间的噪声排放限值为55分贝,当月超标天数为12天。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解析:超标分贝数:70-55=15(分贝),对应的税额为每月5600元。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该企业当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环境保护税=5600×50%=2800(元)
2.上海市D企业2018年1月在a作业场存在噪声超标。昼间,a作业场所超标1-3分贝,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只有一处噪声超标,超标天数为14天;夜间,a作业场所超标7-9分贝,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超标天数为15天。计算D企业2018年1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a作业场昼间应纳税额=350÷2(元)=175(元)(注: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算)
a作业场夜间应纳税额=1400×2=2800(元)(注: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处计算)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计算应税大气、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关键在于明确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的排序以及适用税额;噪声应纳税额计算,需注意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备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