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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你单位与下游公司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应予撤回
发布时间:2025-03-17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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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一罚[2023]29号

案件名称

江苏昀旭能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结转情况 你单位取得了上述63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500201160,发票号码为01020506-01020525、01022850、01022851、01022853-01022874、01022900-01022918,金额6246468.08元,税额562181.92元,价税合计6808650元,商品名称运输费,于2021年1月4日认证,已于所属期2020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你单位会计资料丢失,你单位情况说明表明,本次检查发票所载金额已于2020年度做成本费用列支。另你单位2020年取得的石家庄海森凯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5319079.54元,税额691480.46元,价税合计6010560元,于2020年10月27日认证,在所属期2020年10月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上海芯叶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4996349.50元,税额649525.50元,价税合计5645875元,于2020年11月30日认证,在所属期2020年11月抵扣进项税额。你单位情况说明表明,以上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20年度做成本费用列支。2.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显示,你单位采购、运输业务由其合伙人张海军(联系电话***********,已停机)、张某(小名“二大头”)负责联系,二人负责将采购的铁矿粉运输至山西介休市。与乌兰察布市云慧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与上海芯叶贸易有限公司及石家庄海森凯尔商贸有限公司的采购业务均是由二人负责,由于你单位已停止营业,目前二人均无法联系上。(2)资金流的检查你单位取得乌兰察布市云慧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808650元,上海芯叶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45875元、石家庄海森凯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10560元。根据你单位《情况说明》,运费在货物运输到场后通过现金支付给货车司机。货款根据销售方要求通过银行公户付款、承兑汇票、及个人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你单位会计凭证丢失,无法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及记录。根据你单位公户交易明细,发现有支付给石家庄海森凯尔商贸有限公司的支付记录共6710560元。(3)货物流的检查根据《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你单位购买的货物从山西代县直接运输至山西介休市的钢厂,你单位未提供运输合同、出入库单据及过磅单等单据。3.定性虚开情况 案件编号232030220220000249中,江苏昀旭能源有限公司因企业走逃失联被认定为虚开,并向下游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其中开具给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54份,金额83480898.51元,税额10852515.58元。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你单位与下游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故向下游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中,受托方纳税人名称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应予撤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名称

江苏昀旭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B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B

法人证件号码

1****************0

法人姓名

张辉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改正,处以罚款2000元;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10-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10-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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