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按照当期实现的销售材料数量结转成本,造成成本多转或少转,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可以通过成本结转分配明细表对照销售材料清单进行比对分析,查找涉税风险。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存在税会差异,包括折旧范围的差异、折旧基数的差异、折旧年限及残值的差异、折旧方法的差异等。
三、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1.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调减时该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的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项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2.税务处理。
(1)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期限。
(2)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一般计算税法折旧的预计净残值与会计上保持一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8年10月,甲企业购入一台单位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假设该企业就此一个设备),预计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则会计核算每月计提折旧额2.5万(=300/10/12),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相关情况:
2018年度填报:
1、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5万元;
(3)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295万元。
2、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5万元;
(3)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报295万元(=300-5)。
2、2019年度
1、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30万元;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5万元;
(4)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0元;
(5)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30万元。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摊销也存在税会差异,包括计税基础、摊销摊位、摊销年限等方面的差异。
无形资产的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