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3 每日一税】
境内公司支付使用境外公司销售渠道费的税务处理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3月12日,有同学咨询:境内公司支付使用境外公司销售渠道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M国吉祥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全资子公司吉祥如意公司,利用其销售渠道并帮助吉祥如意公司拓展客户,按销售额的6%销售提成,2024年支付款型1980万元。吉祥如意公司如何扣缴增值税和预提企业所得税?
【解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M国吉祥公司向境内子公司吉祥如意公司授权使用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行为,属于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一、交易性质认定
纳税人授权使用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行为,属于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中的《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和《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授权使用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行为,属于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应归类为“特许权使用费”或“无形资产交易”。
特许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商业秘密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使用权。
若吉祥公司仅提供销售代理服务(如市场推广),则属于销售服务;但若其授权吉祥如意公司使用其品牌、客户资源等专属渠道,则构成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
本案吉祥公司利用其销售渠道并帮助吉祥如意公司拓展客户,增值税上属于销售服务;企业所得税上属于营销型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如市场推广、销售代理等),若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或服务成果在境内实现,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税率为6%。
提醒:吉祥公司提供的销售渠道服务若涉及境内客户拓展或服务成果在境内实现,即使服务部分在境外完成,仍可能被认定为境内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六条规定,若吉祥公司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支付方吉祥如意公司需作为扣缴义务人,支付销售提成款1,980.00万元,应按适用税率6%扣缴增值税112.08万元。
(二)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及第三十七条,非居民企业(吉祥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销售提成),需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特殊情形:若吉祥公司所在国(M国)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可能适用更低税率(如7%或5%),需结合具体协定条款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所得以收入全额1980万元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成本费用。
吉祥如意公司需在付款时履行增值税、预提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并于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入库。
综上所述,吉祥如意公司需代扣代缴增值税112.08万元,预提企业所得税198万元(假设无税收协定优惠),合计扣缴310.08万元。
思考:吉祥如意公司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需要扣减增值税112.08万元(附加税费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