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收到短信提醒或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看到通知:“您2025年1月份在xxx重复享受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请尽快核实并指定一位扣缴义务人扣除,联系其他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时不再扣除”,请问应该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25-03-12 16:36: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且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在年度汇算时可能需要补税。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建议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确认后,选择在一处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
您可以指定一个扣缴义务人扣除减除费用,并告知其他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时不再扣除减除费用。其他扣缴义务人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网页端的境内人员信息采集界面的【是否扣除减除费用】将“是”修改“否”,届时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时不再扣除减除费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的规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根据32号公告的规定,理论上讲,假定某一居民个人年综合所得收入正好是12万元,且分别自两个扣缴义务人取得,每家每月支付5000元(每年60000元),如果这两个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时均可适用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就会出现一个避税的效果:实际扣缴税款为零,且纳税人无需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税,相当于纳税人最大“节税额”为【120000-60000】×10%-2520=3480元。详情参见:个人理解:12万元或者400元免于汇算清缴
随着智慧税务的健全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功能的完善,系统根据监控结果会提示此类纳税人,扣缴时只能指定一位扣缴义务人扣除减除费用,其他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时不得再重复扣除。
这就是深圳税务发布的这个提醒的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