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送达了三份《税务处理通知书》,披露了系列虚开发票案件,三家涉案企业均被定性为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其在业务模式方面呈现一定的一致性。具体而言,涉案企业虽已完成工商登记、税控设备备案等程序性事项,但实质上存在“空壳化”经营特征,一是未配备与申报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场地及设备,无生产经营实质;二是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资金闭环”等异常特征,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引发税务质疑。据查证,涉案企业开受票据均无业务实质,涉案企业均为虚进虚出的过票企业,其收到及开具的发票均被认定为虚开。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三家企业均被认定为涉案团伙控制企业,虽然此次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未披露为何三家企业被认定为团伙作案,但根据实践经验,存在实际控制人交叉持股、共用财务人员、共享办公场地等关联因素,易被税务机关穿透认定为犯罪集团。这类商事外观模糊了企业法律人格的独立性,使得个别企业的违法行为可能牵连整个关联网络。此外,团伙作案的认定也容易出现在财税中介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件。税筹型平台引入大量高收入、高净值个人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户,并代管企业营业执照、税控设备、印章及空白发票等核心经营凭证,并直接实施开票操作。由于平台实质掌握多家企业的开票权限,且开票行为呈现标准化、批量化特征,司法机关可能将平台以及开票的主体打包认定为虚开团伙。
当前税务强监管模式下,虚进虚出的空壳企业极易被查处。部分受票方难以取得实际提供服务者的发票,转而寻找所谓开票平台代开,虽然降低了一时的税负,但无异于饮鸩止渴,这些行为会为今后的经营埋下长久的隐患。此外,虚开团伙内的企业在开票、资金方面均有明显一致性,在金税四期全面推开的背景下,相关数据将被大数据选取并关联,税务风险更容易爆发。华税再次提醒广大企业切莫轻信所谓税筹方案,否则将得不偿失。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6号
福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523K):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21年11月25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及取得下列发票:1.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5份,货物品名为“*建筑工程机械*挖掘机”等,合计金额896435.62元,税额8964.38元,价税合计905400元。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份,货物品名为“*建筑工程机械*挖掘机”等,合计金额554958.42元,税额5549.58元,价税合计560508元。3.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9份,货物品名为“*建筑工程机械*铲车”等,合计金额808321.78元,税额8083.22元,价税合计816405元。4.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5份,货物品名为“*建筑工程机械*装载机”等,合计金额310891.1元,税额3108.9元,价税合计314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2021年11月25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开具及取得的下列发票(1.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5份,货物品名为“*建筑工程机械*挖掘机”等,合计金额896435.62元,税额8964.38元,价税合计905400元。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份,货物品名为“*建筑工程机械*挖掘机”等,合计金额554958.42元,税额5549.58元,价税合计560508元。3.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9份,货物品名为“*建筑工程机械*铲车”等,合计金额808321.78元,税额8083.22元,价税合计816405元。4.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5份,货物品名为“*建筑工程机械*装载机”等,合计金额310891.1元,税额3108.9元,价税合计314000元),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发票清单见附件)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10号
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81T):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1月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税款属期2019年1月10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9份,金额2838357.26元,税额28383.62元,价税合计2866740.88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金额95636.64元,税额956.36元,价税合计96593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金额837408.29元,税额8374.11元,价税合计845782.4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金额241029.72元,税额2410.28元,价税合计24344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2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2838357.26元,税额28383.62元,价税合计2866740.88元,取得的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95636.64元,税额956.36元,价税合计96593元,开具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37408.29元,税额8374.11元,价税合计845782.4元,取得的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41029.72元,税额2410.28元,价税合计24344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5〕14号
福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N0K):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税款属期2022年11月7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共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份,金额82673.27元,税额826.73元,价税合计83500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份货物,金额81485.15元,税额814.85元,价税合计82300元;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44份,金额3858636.61元,税额19568.39元,价税合计3878205元;取得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9份,金额824995.05元,税额7254.95元,价税合计832250元;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9份,金额2102166.38元,税额273281.62元,价税合计2375448元;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3份,金额534070.8元,税额69429.2元,价税合计603500元;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30份,金额2544765.15元,税额264284.85元,价税合计2809050元;取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20份,金额3448777.81元,税额448341.19元,价税合计389711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份,金额82673.27元,税额826.73元,价税合计83500元,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份货物,金额81485.15元,税额814.85元,价税合计82300元,开具的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44份,金额3858636.61元,税额19568.39元,价税合计3878205元,取得增值税的纸质普通发票9份,金额824995.05元,税额7254.95元,价税合计83225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9份,金额2102166.38元,税额273281.62元,价税合计2375448元,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3份,金额534070.8元,税额69429.2元,价税合计603500元,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30份,金额2544765.15元,税额264284.85元,价税合计2809050元,取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20份,金额3448777.81元,税额448341.19元,价税合计389711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