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5 每日一税】
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征规则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04月18日,有同学咨询: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收入如何扣缴个税?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常常发生离退休人员返聘,继续发挥余热贡献智慧和力量。
因此,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收入如何扣缴个税,离退休人员和返聘单位财务都很关注。现将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征规则与大家探讨。
一、政策依据与计税规则
(一)基本计税原则
离退休人员返聘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区分收入性质:
1.工资薪金所得:若返聘符合“再任职”条件(如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享受固定工资及同等福利等),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适用累计预扣法,减除费用6万元/年及专项附加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符合“再任职”条件,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预扣率20%-40%,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
3.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二)免税情形
1.退休工资、养老金等: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退休金、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年第9号)第四条第七款
2.高级专家特殊政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院士在原单位取得的统一发放的工资、补贴视同退休工资,免税;但其他单位取得的收入(如讲课费、顾问费)需缴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三)特殊收入
1.原单位额外补贴:离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退休金以外的补贴、奖金等,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2.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需分摊至剩余年度,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
二、实务案例与争议焦点
案例1:未签劳动合同导致税务风险
某学会返聘退休人员,按“工资薪金”代扣个税,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税务机关稽查后认定应属“劳务报酬”,补税并罚款100万元。
案例来源:税言税语《案例分享|未与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未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罚逾100万》
争议点:是否符合“再任职”条件?依据国税函〔2006〕526号,需满足四项条件(如合同期限、福利待遇等)。未签合同则直接否定“工资薪金”性质。
案例2:高级专家免税边界争议
张某为享受政府津贴的高级专家,返聘原单位取得的工资免税,但兼任其他单位顾问取得的收入需按“劳务报酬”缴税。
关键点:免税仅限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下的统一发放收入,外部收入不豁免。
三、风险管控建议
(一)合同签订与用工性质确认
1.明确合同类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确保满足“再任职”四项条件(固定工资、同等福利等),避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2.留存证明材料:保存职务晋升、社保缴纳记录(如适用)等,以佐证雇佣关系。
(二)收入类型区分与申报合规
1.分类申报:严格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避免混淆。例如,返聘原单位的补贴按工资申报,外部兼职收入按劳务报酬申报。
2.代扣代缴义务:企业需按税法规定预扣预缴,若错误适用税目,可能面临补税及0.5-3倍罚款。
(三)高级专家免税审核
1.资格认定:仅限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两院院士,且收入需为原单位统一发放的工资补贴。
2.收入范围限制:外部培训费、稿酬等非统一发放收入需正常计税。
(四)税企争议解决建议
1.合规性审查:定期自查合同、个税申报记录,确保与政策一致。
2.争议解决:若对税务认定有异议,可提供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复议,避免直接对抗。
综上所述,离退休人员返聘所得的个税处理核心在于用工性质判定与收入类型区分。企业需严格遵循国税函〔2006〕526号等文件要求,通过规范合同管理、准确适用税目规避风险。对于高级专家等特殊群体,需精准把握免税边界,避免政策误用。实务中,建议结合专业税务顾问意见,确保合规性与税收优化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