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二十九
2.2.12.1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分别是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按照增值税税制,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为此,一般计税方法涉及三个重要计算公式。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就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言,正常情况下,企业的购进与销售业务都是在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框架内运行。从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分析,由于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各项收入均系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也就不涉及销项税额是否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问题。显而易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增值税,是指不允许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涉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增值税税额这个问题,实际就是有哪些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有哪些不准予扣除。
(1)不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得很明确,企业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肯定是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但不限于:
①下列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A.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B.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D.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F.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G.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于此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仅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一并计入;反之,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2022年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扣除;无法划分的可在2022年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所述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并非是简单的直接扣除,应当随同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费用等相关科目,随之一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次性或结转产品成本或通过折旧、摊销扣除)相关进项税额。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