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日期:2025年4月14日
回复日期:2025年4月14日
来信标题:企业2024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若在2025年3月份发放,是否允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受理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企业2024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若在2025年3月份发放,是否允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处理情况: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在2024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2025年3月份发放,可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