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所得税汇总申报而增值税各自申报,该如何账务处理呢?
总分公司跨区不跨省(分公司就是个门店,由总公司发货到门店售卖),所得税汇总纳税,增值税分开申报,收入成本费用发票都开给总公司。看到不跨省的分公司可以并入总公司核算,以上情况下,请问:
1.分公司可以不单独做账,直接由总公司做一套账吗?
2.做一套账的话,总公司发到分公司售卖的货品应正常做总公司的收入,分公司成本?如不确认收入是否错误?
解答:
按照描述,由于分公司的增值税是单独分开申报的,因此,分公司应单独做一套账,特别是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更应如此。
无论是做一套账还是两套账,总公司发到分公司售卖的货品,总公司的会计核算都是可以不做收入,但是需要在发出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做视同销售调增销售额;当然,总公司也可以在发货时先做收入,只是后续在编制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多重复的收入、成本做合并抵消。
至于采用何种方法,企业可以自行选择。
一、总公司发分公司不做收入
1、总公司给分公司发送货物:
借:内部往来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价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分公司收到总公司货物及发票:
借:库存商品(按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
3、分公司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价结转)
说明:
采用该种方法,总公司的增值税申报需要对销售额做纳税调整,但是企业所得税申报只需要对收入和成本简单相加即可,会计报表合并只需要简单累加。
二、总公司发分公司做收入
1、总公司给分公司发送货物:
借:内部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分公司收到总公司货物及发票:
借:库存商品(按总公司开票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
3、分公司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按总公司开票价结转)
说明:
采用该种方法,总公司的增值税申报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需要对收入和成本做抵消调整,会计报表合并也需要抵消收入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