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入职了一家经营保障性住房租赁的国有企业,负责税务事宜。单位刚成立,主要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户、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公租房、特殊的保障性住房及未纳入公租房的国有房屋。为了在工作中能够依法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我想咨询一下相关的税收政策。
近年来,为支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根据现行政策,对于公租房,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涉及税种均有免征规定。实务中,住房经营管理公司除了管理公租房,还会管理特殊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未纳入公租房的国有房屋等其他住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第一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未纳入公租房的国有房屋,增值税、房产税按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公司出租公租房、特殊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未纳入公租房的国有房屋,在税收上是有区别的,需区分住房类型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出租公租房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出租特殊的保障性住房、未纳入公租房的国有房屋,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4%征收率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