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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充扣除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4-24  来源:远程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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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充扣除的有哪些?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另外,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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