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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官方解答新电子税局办理对外付汇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5-04-24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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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官方解答新电子税局办理对外付汇热点问题

来源

上海税务公众号    

新电子税局上线后,对外付汇相关办税场景相比之前有较大变动,包括非居民身份信息采集、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模块,有些小伙伴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出错。为此,申税小微整理了对外付汇相关的五个热点问答,帮助大家熟悉新电子税局操作,快来看看吧!

1.采集跨境交易合同信息时如何选择支付类型?

新电子税局上线后,原指定扣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模块与原源泉扣缴的“非居民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模块合并成全新的“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在该模块下,可以选择的支付所得项目类型有10种,包含指定扣缴与源泉扣缴。其中“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和“国际运输”属于指定扣缴项目,剩余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动产租金”“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租金”“担保费所得”“其他”都属于源泉扣缴项目。指定扣缴与源泉扣缴的适用范围、税率、计算方式等都不同,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先判断好所签合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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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企业为境内公司提供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者国际运输业务,境内企业已完成指定合同备案,并发起了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指定,后续如何查看结果?

待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在首页的【待签收文书】处查看扣缴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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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在【我要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中查询已签收的指定扣缴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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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进入【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选中合同备案,点击右边“更多”—“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定扣缴)”,也会跳出核定的结果,即该合同对应的扣缴文书号和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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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内公司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了非贸合同,需多次对外付汇,是否每次付汇都需要做支付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可直接进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功能页面,对已完成备案的合同进行支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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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进入【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选中需进行支付备案的合同,点击右端“对外支付备案”键,即可跳转至支付备案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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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内公司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的是开口合同,无法填写具体金额,如何进行合同备案?

若境内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的是开口合同,可在做合同备案时,在“是否固定金额”一栏选择“否”,然后“支付金额”一栏即可填写中文进行描述,如“按具体发票金额”。无需针对该合同的每一笔金额都做一次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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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协定待遇如何享受?

我国目前对于境外企业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如果境外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协定待遇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确认境外企业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将《协定待遇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境外纳税人未主动提交《协定待遇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温馨提示: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搜索“税收条约”,点击税收条约栏目,查询中国与各个国家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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