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工资扣除”的年度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这个文件的意思是说,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需要同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也就是说,必须实际支付了,并且扣除于发生年度。
如上所述:
一、2024年发放2021年度工资,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二、2024年发放2023年度工资,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经申报,则追溯调整、修改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