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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残疾人工资,能否加计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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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那么,补发以前年度残疾人工资,能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呢?我们来看一个问题:
残疾人加计扣除基数是“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据实扣除”,即实际发放的工资。如果公司残疾人员工是2022年取得的残疾证。
问题一:在2024年发放2021年(取得残疾证前)的工资是否可以纳入加计扣除基数?
问题二:在2024年发放2023年(取得残疾证后)的工资是否可以纳入加计扣除基数?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工资扣除”的年度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这个文件的意思是说,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需要同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也就是说,必须实际支付了,并且扣除于发生年度。

如上所述:

一、2024年发放2021年度工资,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二、2024年发放2023年度工资,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经申报,则追溯调整、修改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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