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增值税相关的三个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26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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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公司取得自然人到税务代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可以抵扣9%进项税额吗?

解析:分情况。
若是属于个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这样去代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公司可以抵扣9%进项税额。
若是属于批发零售的免税农产品比如蔬菜鸡蛋等,这样去代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公司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二:企业被人恶意纵火的存货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解析:不需要。原因就是纵火的损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损失之一。也就是说只有下面正列举的损失需要转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问题三:一家商贸公司销售货物,平进平出,额外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这样可以吗?

解析:这样交易虽然允许,但是在税务上特别是增值税上属于混合销售,收取客户的服务费跟主业适用一样的税率13%。因为是面向同一个客户的销售行为,销售+服务的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税率都是13%。

注意:混合销售注意三个一原则:也就是一项销售行为、一个购买方、一个税率。
1、目前,增值税混合销售只是针对销售+服务,服务+服务不存在混合销售问题!
2、混合销售应按照主业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遵循从主原则。
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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