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1.变化概览

2.四大变化总结
本次变化可归纳为更名、优化、新增和取消四个方面。
申报主表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变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另外,第37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改成“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额”。
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增加“研发费用”“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处置收益”等5个行次。

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

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3.表单变化详解
注意啦!本次变化主要涉及“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实际应补(退)税额”四个部分。


填报本单位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
注意,本栏次需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同时该两项金额需从“管理费用”栏次中剔除。
填报本单位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金额。
填报本单位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填报本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填报本单位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行填报。
注意:本部分中第(3)-(5)若为损失则以“-”号列示。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2.1行、第22.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此外,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需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具体情况。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31.1行、第31.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此外,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和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填报具体情况。

填报本单位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预缴时已享受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
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
第44行“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特别纳税调整实际已补(退)所得税额。
4.热点难点问答
1.哪些居民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2024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办理时间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
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申报时需填报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4.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
5.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7.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4.居民企业发生跨年度涉税事项,应如何申报?
答:对居民企业跨年度涉税事项,建议纳税人
登记台账跟踪管理,避免漏填漏报产生涉税风险。或者在发生跨年度涉税事项时主动通过新电子税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息报告,在申报时体验提醒告知或自动预填的个性化服务,税务部门也将通过跨年度事项信息的采集,将涉税事项的申报定期集中管理分散在日常工作中,还原至业务发生时。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将符合条件的优惠事项和本年累计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同时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详细列示投资来源。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填报时需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对应优惠事项名称,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栏“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2.1+22.2+……)”下拉选择“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或“加计扣除”对应栏次进行填报。?
7.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政策还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税款与预缴的税款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9.小型微利企业享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后,未重新认定前如何申报?
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11.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12.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3.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此,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4.对于从业人数波动较大的企业,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15. 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根据《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16.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1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采取正列举形式,对上述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进行了明确。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列入其他相关费用,并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18.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答: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9.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企业2024年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1.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购进”的设备、器具,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不包括融资租赁的设备、器具。
22.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通过重新认定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高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4.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5.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恵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恵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常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査。"
26.取得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应当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确认时点:1.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2.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27.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8.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为应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换一个角度考虑,留抵退税的业务实质是将企业实际已承担的用于未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先予以退还,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你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税税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增值税规定,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因此,该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0.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该部分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1.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企业法人参与合伙企业出资的,即使合伙企业不实际分配所得,法人合伙人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将合伙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将此份额并入法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2.我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适用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方面与之前有一定差异,请问,税收上收入确认是否可与新收入准则一致?
答: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统一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分为按时段履约与按时点履约。目前,税收上收入确认与原收入准则(2006年版)较为趋同,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处理,与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金额方面存在差异的,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33.企业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飞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5.化工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印发)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髙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同时根据2019年4月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印发)规定,鼓励化工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和团体意外险。因此,化工企业为员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发生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36.企业组织员工外岀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岀,可否并入职工教育经费计算限额并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出培训的经费支出”。因此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培训中,为培训员工实际发生的、未列在培训合同中的合理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凭相关税前扣除凭证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应留存好培训合同或协议,培训课程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等资料。
37.银行罚息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经济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8.企业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39.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差旅费的报销标准,通常情况下,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制定: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要求,企业应留存证明差旅费支出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内部审批単、车船票、支付凭证等。
40.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用工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吿》(国家税务总局公吿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1.企业2024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5年2月发放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2024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5年2月发放的,可以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