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本期开始,老戴和大家尝试着分享各类具体的税收风险事项。
本期,先和大家分享人工智能行业的增值税风险。
一、违规享受软件即征即退优惠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部分人工智能企业,并非向用户销售软件产品,而仅是提供信息系统服务、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并不符合上述政策,却按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名义申报纳税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2.风险应对建议
企业应严格区分销售软件产品和提供信息系统服务或技术服务的业务。一般来说,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涉及交付的是一项独立的软件产品,转移的是该产品的所有权,该产品的软件著作权归销售方所有并不转移给受让方。而信息系统服务和技术服务,强调服务过程而非产品交付,如系统升级、功能模块开发、信息系统开发等。对于符合销售软件产品的业务,才可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属于信息系统服务或技术服务等的业务,则应按现代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二、未按规定计算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多退税款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嵌入式软件,其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应按照“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式计算,而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企业销售嵌入式软件的业务,可能存在未按上述规定及顺序确定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从而少计该销售额,虚高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多退税款的风险。
2.风险应对建议
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和顺序,确定硬件、设备的销售额,从而准确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如符合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的情形的,对硬件、机器设备成本,以完整、真实和与业务相关的资料作为核算的凭据,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核算,确保硬件、机器设备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未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风险
1.风险描述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人工智能企业可能同时存在销售自产软件产品符合即征即退优惠的业务,以及其他业务(例如技术服务等),但未依法对享受即征即退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情形。
2.风险应对建议
软件产品和非软件产品业务,应对销售额、成本、进项税额等分别进行核算,不得混淆,否则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四、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应税项目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人工智能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应税项目时,可能为了多退税款,而不按税法规定分摊进项税额,或者违反规定对专属于软件产品开发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摊,从而减少销售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多退税款,且导致其他应税项目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款的风险。
2.风险应对建议
对软件产品和非软件产品的项目,应对销售额、成本、进项税额等分别进行核算,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分摊,专属于软件开发的进项税额,则不得分摊到其他项目。
五、未取得相关资质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应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人工智能企业可能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而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风险。
2.风险应对建议
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该在取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资质,符合条件时,才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六、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1.风险描述
人工智能企业在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时,可能存在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2.风险应对建议
销售软件合同需明确软件产品的名称、版本号、数量、金额等详细信息,发票开具应准确体现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等关键内容,确保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
七、虚开发票的风险
1.风险描述
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人工智能企业,可能利用享受税收优惠,向他人虚开发票牟取不当利益的风险。
2.风险应对建议
企业应确保销售的真实性,建立软件交付验收留痕机制,保留用户使用记录,防止虚构交易骗取退税,严守坚决不得虚开发票的底线。
以上就是人工智能行业的增值税的具体风险事项及老戴给出的风险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