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城镇土地使用税
温故: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5-07-04   来源: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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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订阅

 成文日期:2006-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9号 订阅

 成文日期:2017-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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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发布日期:2019-03-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地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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