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那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哪些常见误区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误区1所有软件产品都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正解: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误区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正解: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误区3与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正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误区4纳税人在销售软件时收取了维护费、培训费等费用,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正解: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注: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征收增值税)
误区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只进行了汉字化处理的进口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正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