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经费补贴办法》经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经费补贴办法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7月28日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经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升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水平,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开展内部培训,不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的对象为经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天津注协”)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或接受总所组织的统一培训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内培事务所”)。
第三条 内培事务所应符合《天津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规定将相关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报天津注协审核备案和学时确认后,具备经费补贴领取条件。
第四条 内部培训工作经费补贴每年开展一次,天津注协对已完成上一年度内部培训工作,并经协会审核通过的内培事务所进行补贴发放。
第五条 天津注协对内培事务所的经费补贴标准为:
(内培事务所参加年度培训且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人数-年度内已参加天津注协统一组织三个国家会计学院网络培训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人数)×中注协规定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委托培训经费标准(目前每人每年80元,如中注协该标准变化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条 天津注协发放的内培事务所经费补贴,内培事务所应确保专款专用,全部补贴用于内部培训工作。
第七条 以下经批准不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在 “内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年度培训合格人数” 统计之列: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注协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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