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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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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出口逃税通道:瞒报出口销售收入、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5-07-16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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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规定: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与出口退(免)税政策里的相关概念含义是否相同?怎样与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规定衔接,值得研究。——明哥注】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准确报送的外综服企业,难道代办退税业务要按净额法确认收入?——明哥注】。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出口企业名称:

代理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序号

海关出口报关单号

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

实际委托出口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口金额

 

 

 

 

 

 

 

 

 

 

 

 

 

 

 

合计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查账征收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需填报本表。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本年1月1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相关情况;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相关情况;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的相关情况

 

代理业务中的实际委托出口,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若企业在本表中报送的实际委托出口方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税款所属期间:按照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填报。

2.代理出口企业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代理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填报海关出口报关单载明的“海关编号”。

5.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自然人的,填报自然人姓名。

6.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自然人的,填报自然人身份证号。

7.出口金额:根据海关出口报关单逐单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出口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说

 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

 

  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一单1000万元,折后美元约140万,这么大的单子,是什么好生意?】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与代理出口企业不能混为一谈——明哥注],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接受D公司的委托,怎么知道E公司的相关情況?怎样填《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明哥注]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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